为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7〕7号)、河南省畜牧局《2017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郑州市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牛羊肉“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和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计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抽检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共同参与”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中小规模(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头以上)养殖场(户)为重点,兼顾其他规模的养殖场(户),强化监督检查和检疫检测,坚决打击在动物养殖、运输、经营等环节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确保此次专项抽检工作取得实效,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成立“瘦肉精”专项抽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高泉廷 副组长:杨二伟 王丽华 张建发 成员:李雪刚 王少鹏 薛淑萍 梁大清 张银安 周爱红以及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长。
三、抽检范围、对象及重点
本次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以中小规模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涵盖全市17个乡镇区办所有养殖场(户)。从即日起到9月10日前,主要对本辖区年出栏1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只以上的肉羊养殖场(户)和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育肥后期的牛、羊和猪,按每个养殖场(户)2-3%比例抽取尿样,现场用“瘦肉精”试纸条快速方法检测盐酸特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3种违禁物质。对快速检测过程中筛选出的阳性尿样,经再次检测仍为阳性的,要在24小时内向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和登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进行确证检测。
四、抽检要求和方法
(一)抽样要求 猪尿抽样按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牛、羊尿抽样参照执行。快速检测过程中筛选出的疑似阳性尿样应低温(4℃)保存。
(二)检测方法 现场筛查采用“瘦肉精”试纸条快速检测方法。筛查出的疑似阳性尿样,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确证检测:
1.《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
2.《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3.牛、羊尿检测参照猪尿检测方法执行。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判定依据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公告80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
(二)判定原则 以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三)对现场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即时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的控制措施,尽快安排确证检测,第一时间反馈确证结果。
六、几点要求
(一)此次监督抽检所需试纸条由登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供应,各乡镇区办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取。
(二)认真总结,及时信息报送。各乡镇区办要通过此次监督抽检,全面摸清辖区内猪、牛、羊养殖场户底数,准确掌握养殖场户的数量、存出栏动向、动物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变化,并于在9月 10日前以电子版和纸质形式报送辖区养殖场(户)“瘦肉精”抽检情况登记表和抽检工作总结(见附件1、2)。
(三)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更新此次抽检的养殖场(户)动态变化的信息,同时要将变化情况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
(四)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有应当申报检疫而未申报检疫的养殖企业,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立案查处;经营病死猪肉、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养殖企业,依照两法衔接予以移交公安机关。如发现养殖场(户)有违规使用兽药、饲料的情况,按省局有关文件要求处理。
联 系 人:范亚浩
邮 箱:dfdjz@sina.com
联系电话(传真):0371-62839111
附件 1. 2017年养殖环节“瘦肉精”排查、检测情况登记表
2. 2017年养殖环节“瘦肉精”排查、检测结果汇总表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