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22X/2017-00011
  • 登封市财政局
  • 差旅费,补充规定
  • 2017-06-21
  • 2017-06-21
登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登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登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明确我市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通知》(登车改组字[2016]5号)文件要求及《登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12号),现将《登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登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附件:

登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市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境内(不含三个办事处)办理公务活动时发生的差旅费适用于该规定。

第二条 市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境内(不含三个办事处)办理公务活动时可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公务车辆、自驾车辆等方式出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自驾车辆出行,发生的交通费用按每人每天50元实行定额补助,由所在单位提供公务车辆出行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第三条 伙食补助及公杂费每人每天35元。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可以参照本补充规定制定本乡(镇)公务出行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7年6月21日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