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镇机关各部门,镇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现将《卢店镇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洁净取暖的决策部署,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16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7〕4号)文件精神,高标准完成我镇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目的
电代煤气代煤(以下简称“双替代”)工作是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之一,实施的目的是对全市居民散煤采暖、厨炊进行集中治理,减少散煤燃烧排放。
二、实施原则
按照“益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天燃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优先采用天燃气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地区,积极采用电采暖方式。
三、实施步骤
根据登封市给我镇下达的目标任务,按照“先社区,再镇区,再周边乡村”的原则,今年我镇拟在卢北、卢南、卢西、卢东、张家门、西五司、东五司等七个村开展,于2017年11月30日结束,明年再选择散煤取缔条件较好的村开展,后年全部完成。
四、工作流程及改造标准
(一)工作流程
1、散煤取缔。取缔20T以下燃煤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燃煤设施,取缔未经批准的煤炭经营场所,全镇禁止任何形式的散煤销售。
2、核实散煤用户。各村要再次对所有住户进行详细核查,摸清散煤用户的基本情况,为下一步改造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燃煤设施的收缴和处理。各村对实施“双替代”改造的散煤用户,要落实散煤管控措施,燃煤设施要统一收缴,集中处理;对砖混(土)灶台进行拆除或适当处理,杜绝散煤使用。
4、入户检查。三级网格长、村干部对完成拆除、清除燃煤设施和原料的用户进行逐户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登记表,并由二级网格长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5、入户改造。通过验收的用户,按照登封市“电代煤、气代煤”采暖设备(产品)推广目录采购设备,由供应商入户安装到位。
6、建档立卡。各村要对所有散煤用户建档立卡,档案内要有“双替代”用户登记表、承诺书、改造前后影像资料(拆除燃煤设施和安装新设备的五寸照片各一张)、采暖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资料。
7、考核验收及补贴发放。镇政府工作组、协同各村对完成“双替代”改造的用户,逐户验收并填写验收确认单,然后报市工作组复验,确认改造到位后予以发放补贴。
(二)改造标准
1、有燃煤及配套设施的用户。经入户确认,台帐内的散煤用户,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确定为改造完成。
(1)燃煤设施、烟囱等配套工具完成收缴;
(2)新取暖设施安装到位。
2、砖混(土)灶台散煤用户。台帐内采用砖混(土)灶台散煤用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改造完成。
(1)鼓励灶台拆除;
(2)将灶台进出口用混凝土封堵。
3、散煤治理文件下发前完成改造的用户。按照郑政文〔2016〕166号、郑政办文〔2017〕4号及郑环攻坚办〔2017〕67号文件精神,已完成“双替代”改造的散煤用户(执行第1条标准),设备购置发票日期在2016年10月17日(含当日)之前的可以销号,但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4.无燃煤设施和散煤的用户。经核查台账内原无燃煤设施和散煤的用户,经各乡镇(区、办)确认后予以销号,但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5.已实施拆迁的散煤用户。台账内已实施拆迁的散煤用户,仍在登封市区域内居住采用燃煤的,由流出地乡镇(区、办)跟踪落实到位,严格按照第1条标准执行,享受相关补贴政策;仍在登封市区域内居住不采用燃煤的,经流出地乡镇确认后,予以销号,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五、工作要求
1.各村要成立“双替代”工作领导小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政策、切实支持配合“双替代”工作。
2.本村要实行“双替代”工作日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本辖区内每日新增“双替代”完成户数,于每日16:00前将本辖区内新增完成“双替代”用户信息进行上报至镇“双替代”工作办公室。
3.加强监督,对台账内所有散煤用户,不得改用焚烧秸秆、树枝等生物质设施厨炊或取暖,杜绝此类情况发生,如有发生严肃处理。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