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盛康置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8年1月12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对《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交河口村、韩村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C5地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其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交河口村、韩村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C5地块)位于翠秀路与玉带路交叉口东南角,西临玉带路、南临规划支路、东临龙潭路、北临翠秀路,行政隶属中岳街道办事处管辖。总占地面积6.30hm²,总建筑面积125925.4m²(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81744.25m²,地下建筑面积44181.15m²),容积率为1.3,绿地率为30.26%,绿地面积19280.15m²。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1栋6F住宅楼 73716.26m²,1栋商业及公共配套设施(其中配套商业为844.01m²,物业用房、治安联防站、便民店、开闭所、公厕、其他配套用房5393.7 ㎡),机动车位797个,非机动车位1486个。项目由建构筑物区、道路广场区、景观绿化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等4部分组成。建设期土方总挖方量15.29万m³,总填方12.44万m³,弃方2.85万m³。项目总投资46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2951.70万元,项目法人为登封市盛康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计划2017年12月开工建设,2019年11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项目区位于北方土石山区-豫西南山地丘陵区-伏牛山山地丘陵保土水源涵养区,属淮河流域、低山丘陵地貌类型、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14.2℃,年降雨量604.6mm。主要土壤类型为褐土,植被类型为暖温带落叶阔叶林,水土流失类型为轻度水力侵蚀,属伏牛山中条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我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防止工程建设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二、同意方案的编制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和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分区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可行。经审查,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0年,届时方案确定的建设期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应全部按设计要求建成并发挥功能,达到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果。经计算,项目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将产生土壤流失总量为141.85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71.23t,其中:施工期土壤流失量为69.3t,自然恢复期土壤流失量为1.93t。
五、同意本工程采用建设类项目一级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基本同意本工程设计水平年时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达99.8%,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9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达95.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9.5%,林草覆盖率达30.48%。
六、基本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6.50hm²,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为6.30hm²,直接影响区面积为0.20hm²。
七、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建构筑物防治区、道路广场防治区、景观绿化防治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防治区等4部分组成。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和措施体系。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本工程主要采用定位观测与调查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实行驻点监测。
十、基本同意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及方法。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为1076.22万元(其中主体已有918.60万元,方案新增157.62万元),防治费1012.24万元(工程措施投资587.45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86.36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8.43万元),独立费用48.91万元,基本预备费5.62万元。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5〕107号)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的相关规定,本方案以1.5元/m²的收费标准暂计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9.45万元,待河南省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出台后,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核算并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一、建设单位下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方案落实各项水保措施。
2.严格按照水利部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3.本工程的规模、选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或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须报我局批准。
4.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