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机关于2018年2月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对《登封市天中路(颍河路~登告公路)道路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其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登封市登封市天中路(颍河路~登告公路)道路建设工程位于登封市境内,道路呈南北走向,北起颍河路,南至登告公路,起点桩号k0+000,终点桩号k2+446.905,全长2446.905m;新建大桥535m/1座;其中桩号K2+280-K2+446.905段为完全利用现状登告公路。道路规划路基宽40m,设计时速40km/h。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绿化工程、交叉工程及沿线交通设施等。本工程总占地13.62hm²,其中永久占地11.89hm²,临时占地1.73hm²,本项目总挖方77.18万m³,总填方8.10万m³,弃方69.08万m³,其中56.25万m³运至登封市颖河路道路工程(环山旅游公路-登封大道),用作其路基方填土,其余12.83万m³弃于登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本工程总投资34295.0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8792.42万元,全部由政府自筹。项目法人为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计划于2018年6月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完工,总工期为18个月。
项目区位于北方土石山区-豫西南山地丘陵区-伏牛山山地丘陵保土水源涵养区,属淮河流域、低山丘陵地貌类型、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14.2℃,年降雨量604.6mm。主要土壤类型为褐土,植被类型为暖温带落叶阔叶林,水土流失类型为轻度水力侵蚀,属伏牛山中条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我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防止工程建设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二、同意方案编制深度为可行性研究深度。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和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分区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可行。经审查,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0年,届时方案确定的建设期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应全部按设计要求建成并发挥功能,达到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果。经计算,项目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将产生土壤流失总量为580.14t,新增土壤流失总量为465.38t,其中:施工期土壤流失总量为508.51t、新增土壤流失总量为441.51t,自然恢复期土壤流失总量为71.63t、新增土壤流失总量为23.88t。
五、同意本工程采用建设类项目一级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基本同意本工程设计水平年时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达95%,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6%,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达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8%,林草覆盖率达7%。
六、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7.16hm²,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为13.62hm²,直接影响区面积为3.54hm²。
七、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路基工程防治区、桥梁工程防治区、施工便道防治区和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共4个防治分区。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和措施体系。
八、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九、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法,同意采用定点监测、调查监测、巡查监测等方法进行监测。
十、同意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及方法。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009.07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有754.84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254.23万元),防治费947.57万元(工程措施投资747.89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73.7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5.98万元),独立费用47.11万元,基本预备费14.39万元。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5〕107号)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的相关规定,本方案以1.5元/m²的收费标准暂计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20.43万元,待河南省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出台后,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核算并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一、建设单位下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方案落实各项水保措施。
2.严格按照水利部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3.本工程的规模、选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或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须报我局批准。
4.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