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24号令)第三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第一款“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之规定,现将我市已达到报废标准的63254台摩托车号牌予以公告牌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