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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单位廉政建设,现将《登封市煤炭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4日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
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单位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凡使用单位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二、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审批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单位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单位委托市采购办组织实施的、属于我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项目的主办人员,主要任务组织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五、财经科根据领导审批后的《政府采购审批表》,根据政策规定,购买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服务、劳务、货物,在网采规定的目录范围内,必须按照有关采购程序由财经科在网上商城统一购买,需要公开招标的按照公开招标流程进行公开招标。
六、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各方面监督,提高单位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八、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九、参与单位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单位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