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各有关单位,辖区各企业:
按照《登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保达标提质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登环攻坚〔201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达标提质综合整治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综合整治范围
全镇铝工业、建材行业(含耐火材料、砖瓦窑、水泥制品)、冶炼、磨料等工业企业。
二、综合整治时间及步骤
2018年2月1日至3月底前完成环保“达标提质”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镇政府、环保所等监管部门的现场核查验收。
(一)自查自纠阶段(2月1日至2月22日)
各企业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自查,并将查出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及责任人,进行汇总上报。
(二)整改提升阶段(2月23日至3月20日)
镇经济发展办联合环保中队将对企业环保提质达标情况进行逐一检查,针对查出问题,要求企业整改提升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3月20日至3月30日)
按照“完成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进行核查验收。企业整改完成后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环保“达标提质”合格公示牌。各正常生产企业要按照边生产、边整改的原则,确保按时完成“达标提质”综合整治任务。
三、职责分工
(一)各相关工业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评手续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完善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保洁记录、污染防治设施所需原材料购买记录(发票保存完好)、车辆出入管理记录以备查验。各相关企业把营业执照、各种记录及相关台账放置于企业值班室,随时接受执法检查人员持证查阅。
(二)各村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督促辖区内工业企业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环保达标综合整治工作,指导企业扎实做好企业厂区外部环境的整改治理提升。
(三)经济发展办和环保中队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环评措施,建立整改台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迅速行动上报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按节点完成各项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关停取缔。
(二)加强督导,确保成效。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和环保中队将加强对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督导,确保各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行业企业整治标准
卢店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附件
行业企业整治标准
一、各企业公共标准
(一)厂区内部必须做到全部绿化、硬化到位,不能有黄土裸露现象。
(二)厂区道路每天进行清扫、酒水,并有记录,遇特殊天气增加洒水频次,厂区内部做到三净一整齐(地面洁净,厂房内外墙体洁净,门窗洁净,生产车间原料、设施设备、产品摆放整齐)
(三)厂区外围无渣土和垃圾堆放、无污水、无扬尘,适宜绿化的要绿化到位。
(四)厂区出入口加装车辆冲洗装置,进出厂区重型车辆要覆盖到位。
(五)厂区内外各设立2至3条固定环保宣传标语。
二、铝工业企业
(一)厂内运输道路应平整硬化,应配备负压式机械化清扫装置,并采取洒水、喷雾、移动吸尘等措施。
(二)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三)涉水环节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水循再利用装置,并确保设施运行正常,水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四)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三、建材企业(适用于水泥及其制品、耐火材料、砖瓦等行业)
(一)物料运输、存储、输送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1、企业厂区粉状、颗粒状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储存宜采用库、仓、堆棚,处理、输送、装卸宜采用密闭设备,运输宜采用密闭车厢或真空罐车;块石、粘湿物料、浆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或半封闭,储存宜采用堆棚、库、浆池,运输宜采用密闭或半密闭车厢加盖毡布;各种物料在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还应采取集气收尘、负压操作、喷洒水、清扫等其它有效抑尘措施,严格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2、企业还必需应配备负压式机械化清扫装置和洒水车,清扫装置和酒水车数量根据最不利条件确定,其中至少各备用1辆,清扫和洒水次数根据日常需要确定,除雨、雪天外,平时可考虑早、中、晚各一次,易产尘作业量增加或适干燥、大风天气要适当增加频次。
(二)生产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
1、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每个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2、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的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它排气简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HC1的排气简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简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三)建立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防治工作规章
1、在原燃料及成品装卸区、原燃料堆棚及成品库区、临时堆存及转运区、物流通道、矿山开采工作面等易产生无组织排放的地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电子数据保留15天。
2、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因子、监控点及频次根据环评及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标准限值要求。
三、冶炼企业
冶炼企业扬尘的工序主要有:原料运输装卸、破碎、冶炼、冷却、分拣、治砂。
(一)物料运输装卸扬尘污染控制
1、原材料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应遮盖严密。
2、物料装卸过程中易产生扬尘污染,应在密闭的厂房内进行,厂房安装推拉门,运输车辆进库后及时关闭厂门。
3、原料堆放应采取围挡、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不能采用全密闭厂房的应设置防风抑尘网,堆存物料高度不超过防风抑尘网高度的80%。
(二)物料破碎扬尘污染控制
物料破碎过程中易产生扬尘污染,应在密闭的厂房内进行破碎,加装洒水装置和监控设施,并保证各种设施正常运行。
(三)冶炼扬尘污染控制
物料冶炼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污染,应加装除尘设施和监控设施,并保证各种设施正常运行。
(四)制砂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本条适应磨料企业)
1、制砂过程中易产生扬尘污染,应在密闭的厂房内进行,每台震动筛应配备一台收尘器,并在厂房内加装移动收尘器,安装实施监控,厂房内及时洒水,保证各种设施运行正常。
2、磨具加工企业应按照要求安装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五)其他要求
1、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除尘设施或者湿法作业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2、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