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7059326/2018-00046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综合,通知,通知公告
  • 2018-04-11
  • 2018-04-11
  • 通知
  • 登牧字〔2018〕46号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关于加强外埠入登生猪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外埠入登(登封市)生猪产品管理,确保我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就我市外埠入登生猪产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埠生猪产品是指从登封市行政区域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包括生鲜肉、冷鲜肉、分割肉以及其他生猪产品等;外埠生猪产品经营者是指从事外埠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代理商、批发商、经营商。

二、登封市对外埠入登的生猪产品实行“登记备案、资质认证、随机抽检、持证分销”管理制度。外埠生猪屠宰(肉联)企业或者设在本市的总经销商,其资质、设施、屠宰加工、检疫检验、产品符合国家基础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标签与包装标准的规定。登封市畜牧主管部门对外埠生猪产品备案登记实行年审核。每年4月底前需持《工商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畜禽屠宰管理科)办理登记备案。

三、外埠入登销售的生猪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应符合《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 SB/T10395)的规定,冷链运输,保证运输途中不受二次污染。随车必须附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报告以及产品数量、业务员(经手人)姓名等流通信息。猪胴体肉销售要严格实行“一猪一证”制度。

四、外埠入登的生猪产品,到达批发、零售所在地,登封市畜禽屠宰管理科随机查证验物、随机抽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对确有实际需要且符合换证条件的生猪产品可以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登封市畜禽屠宰管理科要监督销售单位健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索证索票等责任制度;做好台帐登记,明确记载每批次进货渠道、企业名称、进货数量、时间、规格、批次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到证物相符。

五、登封市域内依法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市场、超市、专卖店等单位,必须对其采购、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经营的外埠生猪产品来源合法,必须是取得登封市畜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定点屠宰(肉联)企业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并建立经营台帐,接受并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登封市对外埠入登生猪产品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建立生产经营行为限期改正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进入本市销售的外埠屠宰(肉联)企业肉品流通实行动态管理。符合进入本市销售、完成备案登记的屠宰企业、经销商,应当主动向社会作出肉品质量安全保证承诺,约束其在各区域内的经营行为,并接受畜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登记资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其列入“黑名单”,逐出登封市场。

(一)发现弄虚作假、一年内两次抽检不合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生猪定点屠宰证照及其他产品标签、标志生产经营生猪产品的; 

(四)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肉品的或制售不合格肉品的。

八、登封市畜禽屠宰管理科负责组织对外埠入登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每月总结检查情况,通报检查信息,每周发布一次猪肉产品供应、价格信息,确保猪肉产品安全供应。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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