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
现将《送表矿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送表矿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195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临时救助细则的通知》(登政办﹝2017﹞56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是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遵循原则
1、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2、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3、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4、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可向登封市救助站申请提供救助。
四、救助范围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矿区管委会、矿区民政所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下列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矿区管委会、矿区民政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五、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应在接受申请人申请后24小时内按规定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农商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核后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会同相关材料上报矿区民政所。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所在村委可先行受理上报,紧急情况解除后,按照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各村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2、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申请人所属村委会接收申请人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按照临时救助对象、救助范围规定内容进行调查,有必要时组织民主评议,形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待审核通过并签字后报送矿区民政所。矿区民政所于2个工作日内按照临时救助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矿区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委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矿区民政所对申请人进行临时救助,救助结果在矿区和申请人所在村委进行6个月公示。对申请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矿区管委会可以直接审批办理,审批结果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要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救助标准
1、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金额不高于3个月低保金;
2、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30001—5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金额不高过6个月低保金;
3、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50001元以上的,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金额不低于6个月的低保金,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
七、救助方式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1、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八、关于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1、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救助对象所在村委会要追回临时救助款物,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村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临时救助办理工作,坚决杜绝申请人来回跑。
3、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4、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管理:(1)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2)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3)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此表请到村委会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