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砂石企业综合整治成果,深入开展治理扬沙扬尘环境保护专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全乡砂石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登封市非煤矿山管理办法》、《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砂矿秩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砂石企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乡砂石开采秩序,切实解决砂石开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违反环境污染、开发利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二、整顿范围和要求
即日起全乡所有砂石企业和砂石分布区域内的环境治理项目一律停产停工整顿,做到“矿山停采、项目停工、三废停排、原矿停运”,直至通过达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整顿目标
通过实行砂石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开采、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以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砂石开采矿山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砂石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水平,达到“合法生产经营、合规组织生产、履行各种法定责任、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优美”的目标,全面实现砂石开采矿山企业生产有序和矿山企业生态环境达标的。
四、整顿内容
(一)依法关闭和取缔无证开采的砂石矿山企业、持过期或失效证仍从事砂石开采的矿山企业、加工砂石的经营企业。
(二)依法依规处理越界开采的砂石矿山企业,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砂石开采矿山企业、加工砂石的经营企业。
(三)严厉查处取缔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矿山企业和加工砂石的经营企业。
(四)坚决纠正砂石开采区域内遗留废弃矿坑的不治理、不恢复矿区环境问题。
(五)严格落实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通过环境评价的砂石矿山企业不得进行生产活动的规定。
(六)严厉打击超载超限、私自运输砂石资源的运输车辆。
(七)严肃查处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参与、入股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
五、责任分工
(一)依法关闭和取缔无证开采砂石的矿山企业、持过期或失效证仍从事砂石开采矿山、加工经营企业;(二)加强巡查、建立台账,落实区片负责人制度,实现全天候非法开采监控措施;(三)对停产整顿砂石矿山企业的运输道路设置载重车辆隔离墩,阻止运输车辆通行;(四)限期完成废弃砂坑的环境恢复、复耕复绿,督促砂石矿山企业实现矿区采坑的充填、整理和复耕复绿工作。
六、工作程序
1、乡政府成立石道乡砂石企业治理整顿领导小组,书记、乡长为组长,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乡直站所所长、机关中层干部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牵头领导王新怀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晓鹏、陈克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乡工业办。
2、乡政府包村网格人员不定期入村排查,发现采砂、磨砂行为后,查明具体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签字后,报包村领导(二级网格长)。
3、包村领导(二级网格长)收到后,查明具体情况,写出具体书面处理意见,报乡政府砂石企业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4、乡政府砂石企业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后,起草有关停产整顿、关闭砂石开采、磨砂等材料,交有关乡直站所执行。
5、有关乡直站所接到乡政府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砂石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同时将执法结果报乡政府砂石企业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再反馈给包村领导(二级网格长)。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坚持“停、治、严、打”的工作方针和“维护环境、保障交通设施安全”的两条“红线”。必须全面停产、停业、停工、停运;必须全面整治,不留死角;必须从严治理,严格规范;必须硬起手腕,严厉打击。通过综合治理,恢复生态环境,打造绿色矿山、花园式矿区的持续发展新路子。要把大气及生态环境、交通设施安全作为不可碰触的“红线”,进一步严格行业行为规范,严格生产管理标准,严格遵循管理法制标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乡所有砂石开采企业、磨砂加工企业、砂石分布区域内的项目单位必须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开展整顿各项工作。整顿期间,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做好治安和安全管理。停产停业整顿完成后,写出复工申请,经各站所验收后方可组织生产。
(三)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造谣滋事,扰乱整顿工作;严禁偷采盗采、私挖乱采;严禁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整顿工作的开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