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煤管所,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现将《登封市煤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22日
登封市煤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登封市煤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登办〔2018〕54号)精神,加强我市煤矿生态环境治理,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与煤矿生产协调发展,实现煤炭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煤矿环境进行专项综合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重要指示,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污染治理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煤矿环境专项综合整治,推动煤矿环保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通过政府主导、企业操作、标准引领,严格煤矿环保管理,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煤炭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全过程,建立煤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逐步解决煤矿生态环境问题。
组织领导
为确保煤矿环境综合整治取得实效,市局成立煤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军涛
副组长:吴慧峰 王峰彬 崔宇敏
成 员:冯 翔 朱志昌 赵新超 赵建伟 王铭华
靳 旗 刘静博 贾伟伟 牛 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协调科,冯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煤矿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定期召集会议,统计掌握各煤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各监管科室、煤管所负责督促辖区煤矿对照整治标准,按照时间节点高标准完成整治任务,每周五下午五点前将辖区煤矿工作进展情况发送至综合协调科邮箱。
四、整治范围
全市各煤矿(含2016-2018年已关闭退出煤矿)。
五、整治标准及要求
(一)复工复产煤矿整治标准及要求
1.各煤矿矿区内煤场要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煤矿储煤场要按设计要求规范进行全封闭并安装固定式或移动式抑尘自动喷淋装置,确保无组织污染物达标排放。
2.逐步减少矸石山存量,减少环境污染,最终消除矸石山。现有矸石山应覆盖黄土并恢复植被。
3.各煤矿运煤出口安设运煤车辆清洗设施,外出运煤车辆必须100%冲洗并采用帆布密封。
4.运煤主干线道路必须硬化绿化并采取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有效抑尘措施,保持干净整洁,煤场出口100米范围内无明显扬尘。
5.矿区内临时堆放的原煤必须全部覆盖苫盖到位,运煤传送带必须封闭到位,从源头解决扬尘污染问题。
6.矿井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要回收利用,不得向外排放,严禁污水横流。
7.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物处理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作业区要明确扬尘控制管理规定,并设立环保专管人员,确保达标排放。
(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整治标准及要求
1.现有矸石山应覆盖黄土并恢复植被。
2.矿区生活污水不得向外排放,严禁污水横流。
3.矿区生活垃圾应集中分类处理,严禁露天乱堆乱放,生产物料应分类码放整齐。
4.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达到复工复产煤矿整治标准及要求。
(三)关闭退出煤矿整治标准及要求
1.拆除并清理矿区内的废弃建筑物(含井口),充填煤矿井筒。
2.原煤场、排矸场平整覆土。
3.原为耕地的,在综合整治中应整理为耕地,覆土自然沉实厚度1250px以上,其中耕作层不得少于750px,基本符合耕种农作物条件。
4.原为林地的,在综合整治中应整理为林地,种植适宜当地生产的林果木,两年后林木成活率达到85%。
5.其他土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水则水。
六、工作步骤
(一)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8月21日—2018年9月30日)。各煤炭主体企业是所属煤矿环境整治的主体,负责所属煤矿的环境整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迅速行动,对照整治标准及要求对矿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出的问题要登记造册,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整治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确保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市煤矿综合整治工作。各监管科室、煤管所负责督促已复工复产和批准隐患整改的地方主体煤矿和兼并重组煤矿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配合乡镇督促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已关闭退出煤矿和省属国有煤矿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二)验收总结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煤管所对煤矿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建立煤矿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制度,巩固和提高整治工作成效,确保不反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全市煤矿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以及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8月27日前报综合协调科),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各煤矿企业是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照煤矿环境综合整治的标准及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保证措施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监管科室、煤管所要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督查。对进展缓慢或工作无明显成效的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久拖不动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度的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拒不落实整治措施,达不到整治标准的煤矿,责令其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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