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7059326/2018-00089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畜牧业,畜牧
  • 2018-10-15
  • 2018-10-15
  • 通知
  • 登牧字〔2018〕126号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期间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确保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生猪移动及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官方兽医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一是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规定,对生猪移动进行严格管控,对违法调运行为依法从严处罚。严格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车辆监管,严格按照生猪及其产品管理暂行规定出具检疫证明。禁止发生疫情省份和相邻省份生猪跨省外调,关闭全市生猪交易市场,对生猪产品调运事实差异化管理;禁止使用泔水喂猪,严禁为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的生猪出具检疫证明。二是严格履行产地检疫规程,强化痕迹化管理。严格按照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生猪检疫工作和检疫记录。产地检疫要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了解生产、免疫、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查阅动物饲养场(户)养殖档案、检查生猪临床健康状况(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登记运输车辆信息和清洗消毒情况,做好“瘦肉精”抽检和检疫证明上传等工作。各项记录表单要整理归档,确保检疫工作全程有记录、有资料、可追溯。

二、明确养殖场(户)防控非洲猪瘟和检疫申报的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2018年全省畜牧兽医执法工作要点》(豫牧【2018】20号)的要求,推进“谁饲养、谁屠宰、谁申报”的检疫申报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畜主要提前三天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委托生猪贩运人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养殖档案,免疫标识等申报材料。养殖场(户)主要签订养殖场(户)出栏生猪承诺书》,散养户要签订《散养户(生猪收购者)出栏(收购)生猪承诺书》。养殖场(户)要认真履行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的主体责任,建立车辆洗消证明制度。

三、明确生猪贩运人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和生猪移动风险管控过程中的主要责任。

生猪贩运人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过程中生猪移动风险管控的主要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生猪调运监管的要求,规范开展生猪收购调运活动,主动到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一是生猪贩运人未经委托不得申报检疫,接受委托的生猪收购人凭照片和承诺书、委托书、免疫标识到指定地点,对生猪实施检疫。运输车辆具有防止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装载前、卸载后要进行清洗、消毒。不收购、调运无有效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不全的生猪。二是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政策,我省疫情封锁解除前,禁止向省外调出生猪。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检查,经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当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是运输过程中发生不明原因死亡或出现大量步态僵直、呼吸困难、腹泻或便秘、粪便带血、关节肿胀、局部皮肤溃疡、坏死等症状生猪,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兽医主管部门。违规调运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造成疫病传播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密监控外埠入登生猪产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和销售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的猪肉产品,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市。当前,安徽、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等疫情重点地区的猪肉产品(包括冻品)一律暂停进入我市;屠宰科要及时掌握疫情信息,时刻关注猪肉的市场供应情况,做好外埠入登猪肉产品的查证验物、车辆消毒和信息登记工作,发现证物不符或检查有问题的猪肉产品要及时报告,果断处置,对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的猪肉产品,一律没收和销毁。

五、强化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管。加强无害化处理场区内外和收集车辆的清洗消毒工作,提高消毒药品的更换频率,加大消毒频次,做好场区大环境和收集车辆预防性清洗消毒工作。动监所现场监督人员、保险公司现场勘验人员、病死猪收集人员要密切关注各个养殖场户病死猪死亡原因及症状,发现大批量不明原因死亡的,要第一时间上报,不得迟报、瞒报,监管人员、收集人员必须把每天监督、收集的照片上报归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病死猪及其产品,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六、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调运生猪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逃避检疫、私屠滥宰、无证运输、出售病死猪、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对养殖场(户)饲养的生猪不明原因减少或跨省调入未落地报告的,立即跟进调查,重点监控。加强对生猪的临床健康和运载工具的监督检查,发现来自疫情高风险区的生猪及其猪肉产品,要立即扣押,做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运载工具的消毒;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接到关于违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的举报后,要第一时间核查处理,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非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防控非洲猪瘟期间,对相关违法调运的行为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官方兽医要加强学习培训,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检疫执法要求,严禁隔山出证,严禁为运输生猪违规换证,严禁买卖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识,严禁为来源不明、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格贯彻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认真执行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谁出证谁负责”制度。一旦发现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必要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附:1.委托书

2.规模养殖场(户)出栏生猪承诺书

3.散养户(生猪收购者)出栏(收购)生猪承诺书

4.致广大生猪养殖场(户)的公开信

5.致全省生猪贩运经纪人的公开信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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