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7059326/2019-00005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农业,畜牧业,畜牧
  • 2019-02-18
  • 2019-02-18
  • 通知
  • 登牧字〔2019〕6号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近期,农业农村部在非洲猪瘟防控督査中发现,个别高校、社会服务机构和养殖企业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兽用疫苗,严重干扰了兽用疫苗市场秩序和国家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养殖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郑农牧医(2019)1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兽用疫苗生产销售使用排查

非法生产所谓“自家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按假兽药处理。生产、销售、使用“自家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分片包干,专人负责,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其免疫档案、用药记录、生产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重点核査其是否存在非法使用“自家苗”等行为,是否存在委托兽用疫苗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其非法生产“自家苗”行为。各地要结合在规模养殖场排查中发现的相关线索信息,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兽用疫苗生产销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自家苗”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证据,要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务必一査到底,查处不到位绝不放过。

二、着力强化相关从业人员宣传教育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压实从业者防疫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其守法生产经营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禁养殖企业自行生产使用或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加工生产“自家苗”。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严禁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操作。

三、切实抓好对相关违法行为和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

对排査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已查清违法事实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要依法顶格处罚,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要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自家苗”的,要彻底捣毁“黑窝点”,依法顶格处罚,没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査处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地在“自家苗”查处工作中,发现经营使用“自家苗”的违法行为,请及时与市畜牧中心质监中心联系。

各地排査工作情况,请于2月25日前报市畜牧中心质监中心(联系人:薛淑萍,联系电话:0371-62839266,13523071396)

附件:登封市2019年规模养猪场疫苗使用情况排査表

 

                         2019年2月1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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