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7059326/2019-00040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综合,通知
  • 2019-12-04
  • 2019-12-04
  • 通知
  • 登牧字〔2019〕87号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专项抽检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在畜牧系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要求,严厉打击畜禽养殖、调运、屠宰、销售等环节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行为,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经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专项抽检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围绕生猪、肉牛、肉羊及其产品,排查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拉网式排查;部门协调联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行为,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重点品种:生猪、肉牛、肉羊等动物及其产品。

(二)重点部位:畜禽养殖场(户),私屠滥宰加工点,外埠入登生猪产品经营单位,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三)重点人员:养殖场(户)负责人;猪、牛、羊贩运及经纪人;外埠入登生猪产品屠宰、经营负责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区、办事处)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专项抽检工作负主要责任,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履职尽责,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附件1)。加强协调联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 “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强领导 ,成立组织

为确保专项抽检工作取得实效,畜牧中心成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专项抽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泉廷 

副组长:杨二伟  王丽华  张建发   梁建涛    

成  员:李雪刚  王少鹏  薛淑萍  梁大清  张银安  以及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少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区、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确保工作落实。    

(二)深入排查,摸清底数

各畜牧兽医站要全面开展排查,重点对猪、牛、羊养殖场(户);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农村、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窝点以及饲料、兽药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等重点区域开展排查,摸清底数、重点打击。

(三)集中整治,严厉处罚

 1、加强养殖环节整治。开展以动物养殖、销售等环节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兽药残留拉网式排查抽检工作;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管养殖场(户)兽药使用情况、执行休药期情况,指导合理使用兽用抗生素和抗菌药;完善养殖档案,建立完整、真实、规范的用药用料记录;严格执行产地检疫与“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抽检同步和不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告知 (附件2)、承诺(附件3)制度。检测确认“瘦肉精”阳性样品,立即溯源,阳性动物做无害化处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制度,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抛弃、不转运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附件4、附件5)。

2、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整治。严格落实“谁养殖、谁报检”的检疫申报制度和按比例抽检的“瘦肉精”抽检制度。养殖场(户)出栏动物,实行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制度。出现疑似“瘦肉精”阳性,立即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若确认阳性后,按照《全省“瘦肉精”检测呈现阳性生猪(牛、羊)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规范》(豫牧【201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外埠入登生猪产品经营环节整治。严格落实外埠入登生猪产品备案制、市场准入制、产品召回制和黑名单制等制度。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积极开展注水肉、“瘦肉精”快速检测工作,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协调配合,对在日常监督和例行监测中发现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抽检超标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加强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强化对经纪贩运人的监管。签订不收购、不销售、不使用、不贩运含“瘦肉精”违禁药物的畜禽及其产品承诺书。若发现经纪人有兜售和引诱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抽检结果判定原则、依据和相关要求

1.判定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2.判定原则: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3.相关要求: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二次快速检测。二次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二次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立即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要及时将筛查出的阳性样品送省畜产品质检中心确证检测,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告知当地监管部门以及被抽样单位,当地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时间安排

此次“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兽药残留专项抽检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2月5日前),制订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部署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5日)。一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宣传,提高消费者科学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二是按照抽检目标和措施要求,对养殖场(户)、兽药饲料企业、收购贩运人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整治总结阶段(2019年12月26日至12月30日)。各乡镇(区、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要及时对抽检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畜牧中心对各乡镇抽检情况全市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职责。中心各科室及各乡镇要落实部门管理责任,依据职责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落实责任,细化分工,责任到人。

(二)严格整治处罚。对排查、抽检和举报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涉嫌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行为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信息报送。明确专人负责,于2019年12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情况总结和统计报表(附件6、附件7)。畜牧中心将抽调专人随机对抽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抽检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杨莹

联系电话:15225119582  0371-62839266、62839111

邮箱:dfdjz@126.com    

传真:0371-62839111 

附件:1、畜禽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书

   2、禁止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告知书

   3、不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

   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6、登封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排查检测登记表

   7、登封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排查检测汇总表

   8、生猪养殖场(户)防控非洲猪瘟承诺书

   9、生猪养殖场(户)防控非洲猪瘟告知书

   10、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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