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238/2017-00020
  •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煤炭,通知
  • 2017-03-01
  • 2017-03-01
  • 通知
  • 登煤字〔2017〕21号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山西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1.17”重大顶板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科室(队)、煤管站,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现将郑州市煤炭管理局转发《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山西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1.17”重大顶板事故的通报>的通知》(郑煤〔2017〕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压观测,合理选择支护方式,确保支护强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所有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执行综合安全条件预评估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节后复工复产文件要求,按程序复工复产,未经验收批复严禁擅自组织复工复产。

三、各科室(队)、煤管站要强化监管,加强对辖区煤矿督查,严防停工停产煤矿私自复工复产。

 

附件:郑州市煤炭管理局转发《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山西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

     煤业有限公司“1.17”重大顶板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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