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0877351/2017-00019
  • 登封市徐庄镇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7-01-19
  • 2017-01-27
  • 通知
  • 徐政【2017】6号
登封市徐庄镇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瓶装燃气市场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心城区瓶装燃气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7号)要求,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集中开展瓶装燃气市场规范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规划规范瓶装燃气生产经营场站。依规合理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和分销点,加强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督促经营单位做好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的宣传指导及瓶装燃气瓶装卸、运输安全等工作的落实。依法打击非法燃气企业设立的燃气销售网点的非法经营行为,严格查处瓶装燃气企业私自改动燃气设施、给无证分销站点售气,瓶装燃气销售的无证站点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批发经营站(点)。对经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有证瓶装燃气充装企业及分销站点限期整改,到期不能整改的吊销资质。

责任单位:城建办

配合单位:派出所、工商质监所

(二)建立科学的瓶装燃气气瓶管理体系。由工商质监所牵头,组织各瓶装燃气经营(充装)企业对市场上流转的非自有气瓶实施置换、回购,完成对自有气瓶的统一标识和信息码安装,实现100%充装自有气瓶,建立、完善充装登记与用户信息。工商质监所加强瓶装燃气充装、特种设备使用和气瓶检验机构的许可管理,监督气瓶检验机构开展气瓶检验和报废处理,组织应急演练,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对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不合格气瓶、充装与钢瓶标记不一致介质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待查处,依法查处个人或单位非法充装、倒装倒灌、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监督经营单位落实瓶装燃气装卸、运输安全要求,打击非法充装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任单位:工商质监所

配合单位:城建办、派出所

(三)加强瓶装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各瓶装燃气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与瓶装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危化品运输车队,确定并购置瓶装燃气“最后一公里”配送车辆,逐步建立安全规范的瓶装燃气配送体系。各瓶装燃气企业以自有车辆申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委托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配送瓶装燃气。

责任单位:交警六中队

配合单位:城建办、工商质监所

(四)规范瓶装燃气企业经营与服务行为。城建办、工商质监所引导瓶装燃气企业引进科技手段建立终端销售平台,使用智能石油液化气钢瓶,实时监控和记录钢瓶从充装到配送点、从配送点到用户、再从用户到瓶库的每一个环节,防止使用不合格瓶装燃气钢瓶和违规充气、违规倒气行为。瓶装燃气企业统一客服号码、服务标准、统一质量、统一价格、统一标识,培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利民便民。

责任单位:工商质监所

配合单位:城建办、各行政村

(五)严厉打击瓶装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派出所、交警六中队加强瓶装燃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生产销售掺混“二甲醚”的瓶装燃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储存、销售瓶装燃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处理抗拒行政执法或暴力抗法的行为。派出所负责对瓶装燃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对瓶装燃气充装、经营站(点)的设立出具消防审查意见,对违反消防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消防安全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责任单位:派出所、交警六中队

配合单位:城建办、食药所

(六)建立即时、联合(协同)执法长效机制,加强瓶装燃气安全属地管理工作。派出所、消防、工商质监、交警六中队、城建、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即时开展排查、检查、执法工作。按照城乡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瓶装燃气设施或预留瓶装燃气充装、经营设施建设用地。建立瓶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瓶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政府立即开展辖区排查、制止违法违规、组织职能部门查处工作。对于需要联合或协同执法的,上报镇瓶装燃气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集中执法。

各行政村负责督导辖区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房、民房出租给非法经营者作为储存、销售瓶装燃气的场所;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协助做好属地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使用单位、燃所居民用户的燃所安全管理;对本辖区内瓶装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及时上报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市瓶装燃气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处理瓶装燃气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城建办、各行政村

配合单位:派出所、安监所、工商质监所、交警六中队

(七)加强督查协调和宣传引导工作。安监所督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瓶装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对全镇瓶装燃气市场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宣传部门对全镇瓶装燃气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进行宣传和报道,正确引导群众支持和配合瓶装燃气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为我镇瓶装燃气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安监所

配合单位:派出所、城建办、工商质监所、交警六中队、组织办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月6日到1月12日)。加大宣传力度,召开规范全镇瓶装燃气市场管理工作动员大会,教育和引导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普及安全用气知识,优化许可办理服务,规范经营运输行为。

(二)调查摸底阶段(1月13日到1月23日)。对本辖区内瓶装燃气行业进行调查摸底,以各行政村为单位,摸清瓶装燃气的经营主体、详细地址、经营规模、气源来源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报送镇瓶装燃气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规范阶段(1月24日到3月8日)。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全镇瓶装燃气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主要工作:一是城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二是瓶装燃气企业落实钢瓶管理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瓶装燃气钢瓶管理体系;三是瓶装燃气企业建立健全瓶装燃气运输车辆保障体系;四是瓶装燃气企业健全瓶装燃气安全生产与优质服务体系;五是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六是镇瓶装燃气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合协同执法机制。

(四)执法整治阶段(3月9日至7月9日)。在调查摸底、广泛宣传、企业规范、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镇瓶装燃气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集中、联动开展执法整治,全面查处、打击无证无照及其他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做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

(五)总结检查阶段(7月10日到8月9日)。镇瓶装燃气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规范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全面评估和通报。

(六)建立长效机制阶段(8月10日到9月9日)。研究起草徐庄镇瓶装燃气管理办法,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对违法违规经营、非法运输等违法违规现象保持高压整治态势,巩固整治成果,形成瓶装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即时开展整治,不受上述工作步骤限制。

三、督导考核

镇瓶装气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提请镇政府,组织对各职能部门、各行政村的瓶装燃气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时问询和阶段考核等方式进行不间断督查,并将检查情况以简报的形式通报各成员单位。对工作不力、未按要求达到规范目标和日常管理不到位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或全镇通报。

 四、工作保障和相关要求

(一)组织领导。成立徐庄镇瓶装燃气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主管副职任组长,镇政府相关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办,城建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工商质监所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及时传达、督促责任单位履行职责,负责建立并组织定期会商、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机制,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同时,要组织人员对各职能部门、各行政村开展规范瓶装燃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讲评,对工作不主动、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相关部门实施问责处理。另外,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法律规范规定和本通知确定的任务,逐项梳理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具体到点位、人员、措施、标准、效果,实行台账化、痕迹化管理。

(四)深入宣传发动。集中力量,统一安排,全面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规范瓶装燃气市场工作,为该工作营造深厚的舆论氛围,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五)狠抓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对瓶装燃气市场管理工作深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高标准规范全镇瓶装燃气市场。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民生大安全隐患“零容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以铁的手腕抓治理、铁的纪律抓执法,坚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取缔的非法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要跟踪检查,建立台帐,对屡查屡犯的、提供违法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场所的房东等依法进行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行政村、各职能部门,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组织建立和责任分工文件、排查情况(纸质、电子版)报送至镇瓶装燃气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后每月24日前,报送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邮箱:xzchengjianban@163.com

联系人:李志宏   13838191569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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