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7059326/2020-00014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畜牧业,畜牧
  • 2020-06-09
  • 2020-06-09
  • 通知
  • 登牧字〔2020〕18号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做好兽药饲料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且面临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兽药饲料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版GMP实施监管工作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第3号)已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293号公告,公布了实施要求和过渡期具体安排。根据第293号公告,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31日。自2020年6月1日起,新建兽药生产企业以及兽药生产企业改、扩建或迁址重建生产车间,均应符合新版兽药GMP要求。自2020年6月1日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新版兽药GMP要求提出的申请,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受理兽药生产企业到期换证并按照2002年发布的兽药GMP要求提出的申请,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核发至2022年5月31日。对2020年6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并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证书有效期核发至2022年5月31日。新版兽药GMP内涵丰富,要求具体,相关标准很高。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带头认真学习领会,切实加强对新版兽药GMP的宣传贯彻,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帮助广大从业人员全面掌握其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做到宣传到位、执行到位、监管到位。

二、做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监管工作

去年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9〕32号),将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有些企业备案制度执行的不是很到位。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加强对相关饲料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按照《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562号)要求开展备案工作。

三、做好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政策调整后的监管工作

去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94号公告,决定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并对相关管理政策作出调整。一是从2020年1月1日起,退出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中药类除外);从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饲料。二是改变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管理方式,不再核发“兽药添字”批准文号,改为“兽药字”批准文号。三是对既有促生长又有疫病防治作用的品种,修订产品质量标准,删除促生长作用,仅保留疫病防治作用。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认真落实公告要求,指导饲料企业科学完善饲料营养技术方案,提高养殖场户生产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做好“兽药添字”变为“兽药字”批准文号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监管工作,保证公告严格落地执行。

四、做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

按照农业农村部174号公告要求,今年兽药经营企业追溯实施率达到100%。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市执法大队要按照公告要求,一是扎实推进经营环节兽药产品追溯。对照经营企业追溯实施率达到100%的目标,认真清查经营企业实际数与入网注册数,核查经营企业实际数量与入网数量的一致性,对未注册入网的,一律督促入网注册,对系统中重复注册的,要删除重复注册。对长期不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企业要及时注销。二要督促经营企业及时上传兽药产品出入库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对购进的产品、销售出库的产品及时采集信息并上传至国家兽药追溯系统,确保兽药经营企业追溯实施率达到100%。三要加强追溯工作的检查督办。实时掌握本辖区兽药经营追溯实施进展动态。对兽药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实施追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

五、做好全国饲料工业统计调查制度落实工作

去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全国饲料工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按照要求,进一步做好《制度》的落实和填报工作。一是准备把握填报要求。《制度》由各生产单位通过“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统计系统”报送。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辖区内全部企业报表的催报、审核工作。报送内容包括饲料工业产品生产情况、饲料工业企业情况、饲料工业产品市场价格、饲料原料价格、企业经营及进出口情况等。二是严格执行填报时限。生产单位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个月各类基层月报;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各类基层年报。同时应在次月20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报表审核。三是加强组织领导。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迟到、拒报统计资料。

六、做好饲料兽药行政检查工作

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开展饲料兽药行政检查工作。兽药重点检查各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各种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是否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是否有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私自改变组方加工兽药的违规行为等;饲料重点检查各生产企业是否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许可证(号)到期没换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是否有私自改变生产许可条件的行为;是否有非法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是否有违禁添加、超量添加、非法添加的行为;是否有不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范》的行为等。

七、做好饲料兽药监督抽检工作

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市执法大队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兽药饲料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检测水平和能力,并按照市里下达的兽药饲料抽检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监督抽检计划。在确保完成农业部、省、市下达抽检任务的同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形式,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兽药饲料产品监督抽检。同时,加大兽药饲料抽检力度,确保做到抽检面尽可能覆盖到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在兽药饲料抽检过程中,要实行兽药饲料抽检和执法联动机制,发现假劣兽药饲料和违禁药物的,及时依法查处,把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八、做好饲料兽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市执法大队要加大兽药饲料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查严办,决不手软。要健全区域联查、部门协查等办案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间合作和部门间协作办案。要建立健全兽药饲料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对触犯刑法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要认真落实检打联动机制,对兽药饲料各类例行监测、重点检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开展查处,做到批批有查处、件件有回音,符合《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一律从重处罚。对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监测,检打联动,化解风险,不得以“风险监测结果不作为处罚依据”为理由对发现的风险不管不问。

九、做好饲料兽药安全生产工作

要按照全面推进兽药饲料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深入排查饲料兽药生产安全隐患,及时堵塞安全监管漏洞。认真检查生产企业是否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时间通过安全检查,压力表等测量设备是否定期检定或者校验;厂区所有板房是否使用防燃材料,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备齐全,并在有效期内;原料库和成品房垛位是否间距合理,码放整齐,高度安全;生产厂区易产生粉尘的区域电源开关和照明设备、插座、配电盘是否有防爆功能,除尘设备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定期清理,除尘效果是否良好;设备传动装置是否有防护罩;投料地坑入口处是否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是否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是否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是否有防护栏;生产区作业人员是否配备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高温、高压、危险地方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醒目。危险品库和化验室的危险物品、危险试剂是否按照要求存放,对浓酸、强碱等高腐蚀性物质,亚硒酸钠等剧毒物质和液体香精等易燃易爆物质是否严格管控。是否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并定期开展消防等安全防范演练。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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