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7059326/2020-00034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畜牧业,畜牧
  • 2020-08-05
  • 2020-08-05
  • 通知
  • 登牧字〔2020〕40号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入登生猪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外埠入登屠宰(肉联)企业、生猪产品批发、经销商,中心相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外埠入登(登封市)生猪产品管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精神,特就我市外埠入登生猪产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埠入登生猪产品是指从登封市行政区域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包括生鲜肉、冷鲜肉、分割肉以及其他生猪产品等;外埠生猪产品经营者是指从事外埠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代理商、批发商、经营商。

二、外埠入登生猪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从事外埠生猪产品的代理商、批发商、经销商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生猪产品来源合法、手续完备、证物相符、质量安全;登封市域内依法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市场、超市、专卖店等单位,必须对其采购、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经营的外埠生猪产品必须是取得登封市畜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定点屠宰(肉联)企业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超市、专营店等经营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核对票证并如实记录数量、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证可追溯;严禁采购、加工、经营病死动物产品,以及来源不明、未经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三、外埠入登生猪产品继续实行“登记备案、资质认证、随机抽检、持证分销”管理制度。外埠生猪屠宰(肉联)企业或者设在本市的总经销商每年3月31日前,必须向登封市畜牧主管部门报备生猪屠宰企业资质情况、环保设施设备情况、屠宰设施设备与屠宰工艺匹配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情况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实施等情况,登封市畜牧主管部门对外埠生猪产品备案登记实行年审核。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未经备案的,不得进入登封市场销售。

四、加强外埠生猪产品落地监管

外埠入登屠宰企业必须做好生猪产品质量管控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入登封市,必须随车附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报告以及产品数量、业务员(经手人)姓名等流通信息。畜牧部门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作,采取联合行动,共同做好经营环节的外埠生猪产品备案与经营等关键环节的落地监管工作。

五、强化外埠入登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外埠入登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切实落实生猪入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出厂检查、无害化处理以及车辆进出场消毒等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规定,禁止疫区所在省份的生猪产品调入我市;健全非洲猪瘟自检制度,按照“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检测记录、检测报告随货同行;生产流通过程应符合《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 SB/T10395)的规定,冷链运输,保证运输途中不受二次污染。

畜禽屠宰管理科要加大对猪肉等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充分利用快检设备,开展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及时通报检查信息,每月发布一次猪肉产品供应、价格信息,确保猪肉产品安全供应。

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检疫操作程序,对外埠入登生猪产品及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消毒。检查合格的生猪产品及运输车辆,检疫证明真实、证物相符,经消毒后放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附有效合格证明的生猪产品,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六、登封市对外埠入登生猪产品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建立生产经营行为限期改正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进入本市销售的外埠屠宰(肉联)企业肉品流通实行动态管理。符合进入本市销售、完成备案登记的屠宰企业、经销商,应当主动向社会作出肉品质量安全保证承诺,约束其在各区域内的经营行为,接受畜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登记资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其列入“黑名单”,逐出登封市场。

(一)发现弄虚作假、一年内两次抽检不合格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生猪定点屠宰证照及其他产品标签、标志生产经营生猪产品的; 

(四)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肉品或制售不合格肉品的。

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针对当前猪价高企情况下,受高额利益驱使,屠宰环节违法犯罪行为易发高发的隐患,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时间段的巡查、暗访力度。要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并在技术支持等方面全力配合好公安机关办案。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经营环节“两章两证”查验后的确认工作,并做好证章标志追溯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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