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文明出行,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督促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带头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进一步提升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推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创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文明交通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按灯停走、按道行驶、按位停放、按规驾乘,不争道、抢道、占道,不乱停乱放、乱掉头,不闯红灯;保持安全行车车距;系好安全带;文明礼让斑马线;在行驶中不拨打、接听电话,不向车外抛掷物品等。
(二)非机动车不上机动车道行驶,不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妨碍机动车正常通行等。
(三)行人行路时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等。
(四)其他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的交通行为。
三、不文明交通主要内容
(一)行人、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闯红灯;
(二)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逆向通行、违规安装遮阳伞,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随意横穿机动车道;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盲道、违规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停放在泊位内除外);机动车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或在停车泊位越线、占位停放,或在停车泊位内未按指示方向停放;其他影响交通秩序、安全或市容市貌的停放行为;
(四)从机动车、非机动车内向外抛撒杂物、果皮、纸屑等垃圾;
(五)其他违反交通法规和公民道德的不文明交通行为。
四、管理办法
1、不文明交通行为与个人精神文明奖待遇挂钩。每月1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扣除个人本月文明奖50%;每月2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扣除个人本月全部文明奖。
2、不文明交通行为与绩效考核挂钩。每季度每发生1次交通违法行为,扣除个人本季度绩效考核奖10%;全年5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扣除全年绩效考核奖。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