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畜牧兽医站,中心相关科室:
为推进生产者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34号)及《郑州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郑农〔2020〕24号)的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制定的《登封市试行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10月14日
登封市试行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
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畜产品养殖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使用违禁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不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仍然存在。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的相关部署,为推动我市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根据实际,现制定我市试行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有关要求,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市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为抓手的食用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新模式,形成他律自律相结合的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按照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统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的总体要求,全市范围内同步试行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制度。
(二)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在试行主体上,选择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养殖生产者,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畜产品先行开展试行。边试行、边改进,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展。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市范围。
(二)试行主体:食用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试行范围,其食用畜产品上市销售时要出具食用畜产品合格证。
(三)试行品类:将畜禽养殖场(猪、牛、羊、禽)、蛋鸡养殖场等五类食用畜产品纳入试行范围。将辖区内其他特色优势农产品、“三品一标”获证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等品牌畜产品纳入试行范围。
四、开具要求
食用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按照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食用畜产品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产品相关认证认定标识等。
(二)承诺内容: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畜产品符合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食用畜产品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可手写也可打印。合格证开具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2年备查,并在生产档案中记录相关销售信息(电子出证的,可电子存储备查)。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鼓励将合格证相关固定信息印制在定型外包装上,一联上市前在包装上填制相关品名、数量(重量)、开具日期等信息,另一联合格证填制批量信息存档备查。
五、实施步骤
(一)深入部署动员。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前,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组织发动、指导服务等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全市全面启动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开具工作。
(二)健全主体名录。要充分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健全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以及试行小农户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完善生产者名称、产地和联系方式、畜产品名称等合格证信息模块,为实现合格证现场打印、大数据统计、全程电子追溯等工作奠定基础。
(三)加强培训指导。要强化合格证制度培训指导,印制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将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合格证样板发放给辖区内所有养殖生产者、畜产品销售者。做好对食用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生产主体以及试行小农户开具工作的指导服务,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内容真实。
(四)营造浓厚氛围。开展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特别是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制作宣传展板、张贴相关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增强生产主体开具食用畜产品合格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质监中心对全市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实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是否规范使用,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畜产品,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帮助养殖生产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办)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推进工作,市质监中心督促指导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验,把自检、委托检验结果作为开具食用畜产品合格证的依据。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畜禽开具检疫证明时,要把生产主体开具食用畜产品合格证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内容。
(二)加强总结提升。在试行过程中,要及时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不断完善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形成更好的工作经验。
附件:1. 试行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标语
2. 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联系人:薛淑萍,联系电话:13523071396,电子邮箱:dfxmj@163.com。
附件1
试行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标语
1.试行合格证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全面推行合格证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3.落实合格证制度 筑牢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4.一张合格证,一份责任心。
5.畜产品带合格证上市,老百姓吃得安全放心。
6.有了合格证,入市不用愁。
7.放心农产品,从合格证开始。
8.无证无市场,有证有销路。
9.合格证是食用畜产品上市销售的“通关文牒”。
10.合格证是上市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
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食用畜产品合格证 食用畜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产 地: 开具日期: 我承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不使用禁限用兽药 √不使用非法添加物 √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 √销售的食用畜产品符合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自检合格 □委托检验合格 □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 |
注:1、鼓励纳入电子追溯的生产主体加施二维码,开具电子合格证。
2、鼓励生产主体将产品商标、认证标识等信息印制在合格证上,填制合格证顺序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