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679123/2020-00044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2020-08-31
  • 2020-08-31
关于开展2020年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放心消费创建在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我局决定依据《办法》规定,在全市深入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创建活动,现将2020年放心消费申报认定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区域、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建县(市、区)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申报表;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行政许可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对照放心消费创建条件提出创建申请,

并签署放心消费公开承诺书;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根据《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放心消费创建申报认定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县(市、区)级的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县(市、区)级创建办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市级的应于每年9月底前经县(市、区)级创建办审核后向郑州市级创建办提交。

三、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积极投身创建活动,创建主体规模较大、群众知晓度和社会信誉度较高且符合市级创建标准的,经郑州市级创建办同意,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在申报县(市、区)级的同时一并申报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申报市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经向县(市、区)级创建办提出申请,县(市、区)级创建办审核后统一向郑州市级创建办予以推荐,由郑州市级创建办组织审核认定。2020年我市应推荐不少于3家申报郑州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

四、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各基层所应向我局提供拟定的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名单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我局将在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设置放心消费创建专题专栏,对外公示。对公示期间接收到的投诉举报,各基层所要有接收记录、有调查记录、有结果反馈,调查结果影响参评条件的,将取消参评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荣誉称号和牌匾。

五、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制度。县(市、区)级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一般每年抽查一次,县(市、区)级创建办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抽查及跟踪管理工作,对存在应撤销情形的,予以撤销并及时对外公布。

各单位应提高站位,高度重视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精心组织部署,大胆开拓创新,加强协作配合,保质保量完成创建任务,为我市消费维权工作开辟新局面,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封市消费者协会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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