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679123/2020-00053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2020-10-13
  • 2020-10-13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

现将《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2日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生产活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目前我市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现状,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和要点

(一)整治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充装人员持证率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有效解决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使用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遏制气瓶因充装和检验不当导致的事故。

(二)整治工作要点。

1.督促气瓶充装单位进一步完善安全技术条件,规范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工作和气瓶安全管理;

2.加强在用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治理工作,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对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的制度,消除事故隐患;

3.严厉打击违规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行为和充装单位未经许可充装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行为;

4.进一步落实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安全主体责任。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段世民同志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海青同志兼任。

三、整治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

四、整治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及人员资格许可情况。

1.充装单位是否持有有效的充装许可证;

2.充装单位是否超范围充装;

3.相关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件,充装单位充装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

(二)检查充装单位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

2.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实用并及时修订;

3.是否有符合许可规则要求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4.现行气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齐全。

(三)检查充装单位气瓶管理情况。

1.充装单位应拥有与其气体生产或储存能力相适应的自有产权气瓶,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满足充装许可发证机关规定的数量要求;

2.自有产权气瓶是否标注充装单位标志,是否加装智能角阀,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规定且维护良好;

3.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建档,并办理使用登记;

4.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充装单位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1.是否按规定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车用气瓶等特殊气瓶除外);

2.是否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是否违规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3.是否按规定在充装的气瓶上逐只粘贴警示标签、充装标签;

4.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特别是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

(五)检查充装单位气瓶送检和报废气瓶处置情况。

1.是否已落实气瓶检验责任,并按规定将气瓶及时送气瓶检验站进行定期检验;

2.气瓶更换的瓶阀是否由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

3.是否将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送检验站进行破坏性处理;

4.是否存在擅自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的行为。

五、整治工作安排

整治工作分为宣传部署、企业自查、检查治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即日起到10月15日)。各市场监管所要积极向社会和企业进行宣传,澄清本辖区充装单位底数,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的放矢。

(二)企业自查阶段(10月15日至10月20日)。各气瓶充装单位要对照专项整治方案逐条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整改,自查总结于10月21日前交辖区市场监管所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三)检查治理阶段(10月21日至10月26日)。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开展检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查处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措施,明确目标。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二)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各市场监管所要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目标、做法等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辖区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三)要强化对辖区内气瓶充装的安全监察工作。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违规的不合格充装单位,责令其暂停充装并进行整顿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四)要加强宣传,推动气瓶充装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市场监管所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单位和广大瓶装气体用户宣传气瓶充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整治工作的理解支持,共同推动气瓶充装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各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得充装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按照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应报废处理。各充装单位的气瓶报废更新计划应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将报废气瓶送气瓶检验站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不得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转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包括废品收购站),避免重新流入使用。

(六)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市场监管所于每周五上午12时前上报气瓶充装专项整治情况于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df4911@163.com邮箱。

联 系 人:孙瑞霞

联系电话:62759880

 

附件: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


附件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气瓶充装安全保障措施,现就确保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郑重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各项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职责落实到位。(二)单位负责人、充装及充装检查人员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气瓶充装前、后保证有专人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防止超装、错装、气体泄露或者其它异常现象发生。

(四)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绝不充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气瓶;

2.非自有产权气瓶、非托管气瓶;

3.制造日期无法确认、报废气瓶或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气瓶;

4.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

5.没有加装智能角阀的气瓶。

(五)切实履行指导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的责任

(六)认真制定气瓶充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七)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八)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安全职责和义务对以上安全管理责任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监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的处罚。

   

充装单位:(公章)           充装单位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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