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7059326/2021-00002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综合,政务,通知
  • 2020-11-26
  • 2020-11-26
  • 通知
  • 登牧字〔2020〕62号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省、郑州市和我市《2020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等文件精神要求,经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调运、屠宰(外埠入登屠宰企业)、猪肉产品批发经营等环节“瘦肉精”排查、抽检等专项整治活动,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行为,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严查严打的浓厚氛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整治目标

围绕生猪、肉牛、肉羊、蛋(肉)鸡及其产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拉网式排查,消除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打击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兽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重点品种:生猪、肉牛、肉羊、蛋(肉)鸡等动物及其产品。

(二)重点部位:畜禽养殖场(户),私屠滥宰窝点,外埠入登生猪产品批发经营单位,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三)重点人员:养殖场(户)负责人;猪、牛、羊、蛋(肉)鸡贩运及经纪人;外埠入登生猪产品屠宰、经营负责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

四、整治任务和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办事处)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专项抽检工作负主要责任,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履职尽责,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严厉打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       

(一)加强领导 ,成立组织

为确保专项抽检工作取得实效,畜牧中心成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专项抽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泉廷 

副组长:梁建涛  王丽华  张建发   杨二伟   

成  员:李雪刚  王少鹏  薛淑萍  梁大清  李向斌  以及各乡镇(办)畜牧兽医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少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确保工作落实。    

(二)深入排查,摸清底数

各畜牧兽医站要全面开展排查,重点对生猪、肉牛、肉羊、蛋(肉)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私屠滥宰窝点以及饲料、兽药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等重点区域开展排查,摸清底数、重点打击。

(三)集中整治,严厉处罚

1.加强养殖环节整治。开展以动物养殖、销售等环节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兽药残留拉网式排查抽检工作;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附件2),严格监管养殖场(户)兽药使用情况、执行休药期情况,完善养殖档案,建立完整、真实、规范的用药用料记录;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制度,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抛弃、不转运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附件5、附件6)。

2.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整治。严格落实“谁养殖、谁报检”的检疫申报制度和按比例抽检的“瘦肉精”抽检制度。养殖场(户)出栏动物时要严格执行产地检疫与“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同步抽检制度,不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告知 (附件3)、承诺(附件4)制度。产地检疫出现疑似“瘦肉精”阳性,立即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若确认阳性后,按照《全省“瘦肉精”检测呈现阳性生猪(牛、羊)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规范》(豫牧【201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外埠入登生猪产品经营环节整治。严格落实外埠入登生猪产品备案制、市场准入制、产品召回制和黑名单制等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开展注水肉、“瘦肉精”快速检测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注药、经营病害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协调配合,对在日常监督和例行监测中发现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抽检超标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加强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强化对经纪贩运人的监管。签订不收购、不销售、不使用、不贩运含“瘦肉精”违禁药物的畜禽及其产品承诺书。若发现经纪人有兜售和引诱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5.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添加、使用“瘦肉精”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6.严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对查实有违纪违法生产、销售、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的,要依法严惩严办。 

五、抽检结果判定原则、依据和相关要求

1.判定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2.判定原则: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3.相关要求: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二次快速检测。二次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二次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立即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要及时将筛查出的阳性样品送省畜产品质检中心确证检测,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或封存限制。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时间安排

此次“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兽药残留专项抽检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2月5日前),制订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部署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2月6日至12月25日)。一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宣传,提高消费者科学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二是按照抽检目标和措施要求,对养殖场(户)、兽药饲料企业、收购贩运人进行全面抽查,严厉打击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整治总结阶段(2020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办)畜牧兽医站要及时对抽检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畜牧中心对各乡镇抽检情况全市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摸底排查,摸清养殖底数

充分结合全市秋季防疫和畜牧兽医信息化工作推进活动,彻底摸清养殖场(户)的底数,为畜牧业发展提供参考。落实“瘦肉精”各环节监管责任,将饲料、兽药、养殖、检疫等环节监管责任细化分解,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坚决防止“瘦肉精”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严打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瘦肉精”危害及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普及“瘦肉精”基本常识,提高消费者科学认识;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建立完善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

按国家、省、市要求,认真开展“瘦肉精”排查、抽检工作,排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依法监督,程序监管,详细记录,形成“瘦肉精”监管的可控可追溯机制。 

(四)严格整治处罚。对排查、抽检和举报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涉嫌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行为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明确专人负责,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情况总结和统计报表(附件11、附件12)。畜牧中心将抽调专人随机对抽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抽检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杨莹

联系电话:15225119582  0371-62839266、62839111

邮箱:dfdjz@126.com    

传真:0371-62839111 

附件:1.致广大养殖场(户)的一封信

2.畜禽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书

3.禁止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告知书

4.不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

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6.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7. 生猪养殖场(户)防控非洲猪瘟告知书

8. 生猪养殖场(户)防控非洲猪瘟承诺书

9.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0.生猪调运明白纸

11.登封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排查检测登记表

12.登封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排查检测汇总表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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