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少林办钰跃华联超市销售的“益生菌发酵猕猴桃汁饮料(非活菌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少林办钰跃华联超市销售的“益生菌发酵猕猴桃汁饮料(非活菌型)”(标称生产企业:济源市优洋饮品有限公司、商标:优维多、规格型号:500mL、购进日期:2020-04-22、抽样日期:2020-09-15、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少林办钰跃华联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0年8月28日从登封市卢店镇鸿源门市购进的该批益生菌发酵猕猴桃汁饮料(非活菌型)(规格:500ml/瓶,生产厂家:济源市优洋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济源市玉泉工业园区优洋大道8号),留存有供货商资质材料、入库单等票据。共采购2箱,每箱15瓶,共30瓶,采购价格为3元/瓶 ,共支付90元。2020年9月15日被抽检9瓶,后陆续销售14瓶。2020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还剩7瓶,已全部责令下架,之后当事人将7瓶不合格饮料全部自行销毁。该不合格饮料销售价格5元/瓶,共销售105元,共获利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少林办钰跃华联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少林办钰跃华联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市区兴旺蔬菜摊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兴旺蔬菜摊销售的“韭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9-23 、抽检日期:2020-09-23 、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兴旺蔬菜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从登封市市区高锋蔬菜门市购进该批次韭菜,共购进了 17 斤(购进价格1.29元/斤,共计22元),销售了10斤(售价2元/斤,销售金额共20元)。当事人称剩余的已自行处理。该单位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进货单据,有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兴旺蔬菜摊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兴旺蔬菜摊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市区少室路农贸市场金钟蔬菜点销售的“小白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少室路农贸市场金钟蔬菜点销售的“小白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9-23 、抽检日期:2020-09-23 、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少室路农贸市场金钟蔬菜点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从登封市市区文欣蔬菜门市部购进 10 斤小白菜,购进价格为2.5元/斤,共计25元,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单据,有进货查验记录。截止2020年10月28日共销售了5斤,售价为3.4元/斤,销售额共17元。当事人称剩余5斤已自行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少室路农贸市场金钟蔬菜点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少室路农贸市场金钟蔬菜点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市区少室路农贸市场有亮蔬菜摊点销售的“韭菜”和“小白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少室路农贸市场有亮蔬菜摊点销售的“韭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9-23、抽样日期:2020-9-23、质量等级:/)和“小白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9-23、抽样日期:2020-9-23、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白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少室路农贸市场有亮蔬菜摊点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2020年9月23日当事人从登封市市区高锋蔬菜门市购进10斤韭菜(购进价格1.3元/斤,共计13元),销售了5斤(售价2元/斤,销售额共10元);从登封市市区文欣蔬菜门市部购进11斤小白菜(进货价格1.5元/斤,共计16.5元),销售了7斤(售价2.3元/斤,销售额16.1元),当事人称剩余的已自行处理。该单位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进货单据,有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少室路农贸市场有亮蔬菜摊点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少室路农贸市场有亮蔬菜摊点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