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市区王记传统便民早餐店制售的“油条(自制)”和“油饼(自制)”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王记传统便民早餐店制售的“油条(自制)”和“油饼(自制)”(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10-21 、抽检日期:2020-10-21 、质量等级:/),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王记传统便民早餐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复检与异议。
经调查,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自制的油条、油饼,共销售15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在制作过程中重复使用食用油炸油条和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造成的铝的残留量超标,存在存在未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所用的泡打粉已使用完毕,无剩余,当事人不能提供泡打粉的购进票据,不能说明泡打粉购进日期和来源,当事人已停业不再经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王记传统便民早餐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1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王记传统便民早餐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豫您同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抽检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豫您同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10-30、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豫您同行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复检与异议。
经调查,2020年5月20日,户籍登记地址位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山北路82号的自然人赵建林,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来到登封市豫您同行商贸有限公司位于登封市崇高路1102号“豫乐超市”,推销其自称在登封市东华镇寺庄村开办的养鸡场,生产的鸡蛋农副产品。经双方口头协商同意,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自然人赵建林分33次,每次30斤(1件)至60斤(2件),共计向当事人提供其养殖场生产的鸡蛋1560斤,每斤送货价2.63元至4.06元不等,价值共计5972元。2020年11月02日,本局对当事人超市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样检测,产品检测结果为:氟苯尼考μg/kg实测值63.8。标准指标《不得检出》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被抽检的不合格鸡蛋,属于供货商赵建林于2020年10月22日供货的共1件33斤。该批次鸡蛋除当事人公司组织旅游活动时自用的部分,以及抽取样品“鸡蛋”共1.1kg,剩余20斤已销售给附近居民。经责令当事人称已召回并已销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豫您同行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市区张亮餐饮店采购的“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张亮餐饮店采购的“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标称生产企业:洛阳最新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优质 、规格型号:300 克/袋、购进日期:2020-09-25、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 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 年第 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张亮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市区城南菜市场购进了一箱“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20袋共计160元,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5日,生产厂家是洛阳最新食品有限公司,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毕,无剩余,未建账,违法所得160元。在案件调查期间,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郑办转案字〔2020〕33号)内容为: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洛阳最新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查询网络系统该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已列入异常。调查认定的事实:登封市市区张亮餐饮店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张亮餐饮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1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张亮餐饮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