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中国人保登封支公司、国元农险登封支公司、登封宏业养殖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19号)要求,建立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与保险惠农政策双赢的长效机制和高效衔接、相互促进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推进我市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省、郑州市和我市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工作的总要求,积极发挥农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着力解决养殖业保险参保率低、病死猪乱丢弃和流入市场等问题,实现生猪保险全覆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无死角,提升生猪养殖风险保障水平,为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广大养殖场(户)普及养殖业保险在减灾减损、恢复生产中的巨大作用,以及承保品种、责任范围、保费补贴、参保方式、赔偿标准和理赔程序等具体政策内容,提高农户的政策知晓度、参保积极性和政策受益面。
(二)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运用市场经济杠杆,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参与养殖业保险,提高养殖保险的覆盖面。
(三)坚持保险联动。建立保险理赔联动制约机制,依照“先处理后理赔”原则,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不能确认已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不予进行保险理赔。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
1.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保证所有的病死猪能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2.无害化处理中心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除负责养殖场(户)病死猪的处理外,还要对其他无主死猪进行收集、处理,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处理尽处理。
3.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要严格执行“五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4.保险机构要加大保险的覆盖面。在坚持农户自愿参保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农户主动参保,做到应保尽保。按照保险联动机制的要求,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做好病死猪勘验、定损、理赔工作,为养殖场(户)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5.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动态监控,全程监管。实时对养殖环节病死猪的收集、处理进行电话抽查、现场核查和档案资料审查等;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情况进行抽查,以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准确真实。
6.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对辖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除负责辖区内养殖环节病死猪处理外,不仅要对公共场所、乡村河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猪进行及时处置,还要做好病死猪来源的调查工作,杜绝病死猪乱抛、乱扔。
(二)做好各个环节的无缝对接
1.病死猪收集。按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生猪保险联动机制,实现生猪出险勘验与核查收集二合一制度,实行信息共享、照片共用新模式,提升联动效率。无害化处理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合理设计运输路线,规范程序运作,避免对沿途道路、养殖场(户)造成污染。
2.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病死猪时,《收集单》要明确注明“已投保”或“未投保”。收集人员必须现场拍摄照片,真实反映无害化处理地点、方式、处理病死猪的标识号码及数量,每张收集单据对应一张收集照片,并附于当日的收集单后面。同时,保险公司要积极与无害化处理中心做好对接,核实投保病死猪的收集处理情况,切实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真正实现保险的查勘理赔与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无缝衔接。
3.严格数据审核。无害化处理中心对收集的病死猪数量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无害化处理中心报送的日收集台账后,通过电话抽查或与养殖场(户)当面核查等形式核实收集数据的真实性。发现病死猪死亡数量异常或生猪持续死亡的养殖场(户),要及时核查和走访,核实、监督、指导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4.规范病死猪运输。无害化处理中心要积极对接保险机构,根据保险查勘情况确定病死猪运输路线,确实做到应收尽收,应处理尽处理。无害化处理中心必须全程封闭式运输病死猪,装载前、卸载后要消毒;车载监控始终对准驾驶室、车厢出入口,运行正常,确保能看到病死猪的装卸情况。
5.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中心监控系统必须运行正常,确保收集、转运、入库、处理全过程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官方兽医要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无害化处理全过程。一是及时核查病死猪收集、入库、处理数量并签字确认;二是对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资料、照片、视频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准、汇总、上报、归档,并妥善保管备查;三是监督无害化处理附属产品(废油脂和肉骨粉渣)销售。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对附属产品的合法销售负责,建立销售台账,记录真实、完整,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
(三)保险机构要切实改进养殖业保险服务
1.保险机构在承保理赔、报案登记、查勘定损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流程、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保险标的核验、承保理赔到户工作,确保承保理赔情况真实准确、方便快捷。
2.扩大保险范围,从活仔起各阶段生猪全部纳入保险和保费补助范围。生猪保险的保险对象要覆盖至所有生猪养殖场(户),保险标的覆盖10公斤以下仔猪,按实际死亡并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赔偿。
3.保险机构要完善与当地畜牧部门的联动机制,养殖场(户)的生猪死亡损失率超过正常警戒线时,要请畜牧兽医部门及时介入、查找原因,对存在重大疫情的要及时予以示警、加以防治,对存在违法犯罪风险的可移交公安部门。
4.保险机构要创新理赔方式,简化理赔程序,建立快赔机制。增加基层保险服务网点,建立多层次保险(站)点,组织保险人员深入乡镇和农村,主动对接广大养殖场(户),进行业务讲解培训,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让农户充分从养殖业保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四、进一步完善全流程监管机制
实行承保理赔与无害化处理闭环管理。保险机构承保时要结合畜牧兽医部门春秋两季动物防疫的基础数据,力争承保数据准确;勘验理赔时,监督人员要监督病死动物收集车辆与保险理赔人员的现场协同情况,养殖场(户)、监督人员和病死动物收集人员三方现场签字确认;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抽查机制,不定时抽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凭证单据与实际生猪死亡是否一致;保险机构要定期公示理赔结果,形成四方约束监督机制。无害化处理中心与保险公司都要建立病死动物日收集和处理工作台帐,构建后台数据共享系统;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实现无害化处理和保险数据共享。
202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