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根据《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通知》(郑法政办【2021】16号)要求,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要求,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对《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郑城管执【2020】38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免罚条件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免予罚款处罚,采取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说服教育、规劝提醒、警示告诫、走访约谈、示范帮助等方式加强行政执法指导。作出免于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建立健全免于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信息登记、免罚企业(个人)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对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及多次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