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2022年8月9日印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精神,我局决定针对2021年度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未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且之前没有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给予40天的年报宽展期,即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9月30日,主动改正(补报年度报告)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的,免予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