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登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登封市畜牧中心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奖励等相关制度,现随文印发,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执行。
登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1.公开受理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等监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受理登记制。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
3.首问负责制。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问题,首先接受的单位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并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4.限时办结制。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人员死亡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对移送来的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单位。
5.举报奖励制。实行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30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0371-62839266 62839111
登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深入推进畜牧投入品和畜产品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加快提升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登封市畜牧中心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1.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是针对取得生产经营资格而有不良行为情形的畜牧企业,组织采集相关信息,将其列入重点监管。
2.畜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违规使用国家规定禁
用物质的;
(二)一年内相关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有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一年内被畜牧兽医执法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或立案查处两次以上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农业农村部及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六)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监管、抗拒执法的;
(七)被媒体曝光或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八)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不良情形的。
3.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列管期限为一年,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没再出现列管情形的,自然解除。
4.对纳入“黑名单”的畜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责令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整改进展、质量措施、安全状况,相应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
5.凡被列入“黑名单”并在列管期内的畜牧企业,不得安排畜牧扶持资金项目,不得参加畜牧兽医奖励评比,不得推荐参评名牌产品,建议取消以质量安全为基础的称号和资格。
6.对在“黑名单”列管期内再次被查处,或两年内两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畜牧企业,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7.鼓励对应列入“黑名单”列管企业和已列入管理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登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为完善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能力,登封市畜牧中心建立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1.落实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对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同时做好免疫耳标的网上订购、发放、登记、管理工作,保证进入流动环节猪、牛、羊耳标佩戴率应免的达到100%。
2.饲料及其兽药产品实行从产品批号到生产过程控制记录表到生产计划表和生产领用原料单到原料编号到原料检验报告到供应厂商的追溯途径。
3.饲料及其兽药产品实行全覆盖二维码标识管理,发现问题产品直接扫码跟踪溯源;原料产品通过产品批号、小包装袋上的日期编码,可以查出使用原料的记录及编号,从而找出相应的生产过程记录和原料质量记录,进行原料追溯。
4.产品标识具有唯一性,当发生质量异议或需要追溯时,可按照产品标识、原始记录凭证、质量记录进行追溯。
5.对未实施二维码标识的畜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拒不执行的建议上级部门取消相关许可证。
登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打联动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检打联动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打联动制度》制定本制度。
1.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打联动,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加强沟通,以便及早启动执法程序,保证检测结果与案件查处的时效性,及时搜集证据和查处违法行为。
2.在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反馈的检测结果,畜产品(含生鲜乳)、饲料、兽药等有关样品检测(含委托检测)中,发现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呈报分管主管领导签批处理意见,执法部门按照批示要求,依法组织查处。查处结束后,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查处结果。
3.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之间的公务性材料来往,要建立台账,做好记录,留下痕迹。
登封市病死畜禽及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加强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对病死畜禽代为处理。未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
2.畜禽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畜禽时,应当立即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加畜禽保险的还应报告当地保险机构,双方共同对病死畜禽进行现场联合核查,核实防疫情况,查找死因,登记病死畜禽数量,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进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4.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5.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交通要道等,并严格执行各种病死畜禽的技术处置规程。
登封市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确保畜禽投入品的可追溯性,从而保障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建立健全养殖场投入品记录档案,制定本制度。
1.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物制品、生化制品的采购、使用,在兽医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2.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非疫区,无腐烂变质,未受兽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兽药药政部门批准的或过期、失效的产品。
4.实施处方用药,处方内容包括:药用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管的职业兽医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并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5.加强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用药等生产环节有害物质残留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定期接受畜牧部门的抽检、送检或有条件的自检等方式,严格控制或杜绝违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质和药物残留。
6.投入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
7.采购的药品及疫苗必须是有“GMP”批文批件,符合国家认证厂家生产的药品、疫苗;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采购时要严格质量检查,查验相关证明,防止购入劣质投入品。
8.建立完善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记录,购进记录包括:名称、规格(剂型)、数量、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日期。出库时要详细填写品种、规格(剂型)、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使用去向。拌料用的药品或添加剂,需在执业兽医的指导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药品的使用应做到先进先出,后进后出,防止人为造成的过期失效。
登封市畜禽投入品购买、经营制度
为有效地净化兽药饲料经营环境,从源头保证畜禽及其产品投入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1.畜禽投入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台账、专人管理进出原料(投入品),要专帐登记,确保采购来源和销售去处明确。
2.兽药采购来源必须是国家“GMP”认证的兽药生产厂家,严禁采购和使用违禁、过期、失效的药品。
3.饲料采购要保证“三证”齐全。即生产厂家审查登记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齐全;票物相符,购入饲料品种、数量和发票相符。
登封市涉牧企业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为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重典治乱,推动监管方式创新和社会协同共治,切实保障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定本制度。
1.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逐项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其他畜牧工作同时安排、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奖惩。
2.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级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即中心领导班子为一级网格,中心下沉人员为二级网格,乡村动物防疫员为三级网格),负责区域内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建立起“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工作效能管理。
3.利用下沉日,中心包乡人员每周对所包区域内的畜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巡查一遍,并填写监管记录,留存监管痕迹。
4.因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分管网格内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落实。
登封市畜产品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
为确保我市辖区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畜产品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
1.总体目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对涉牧企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深挖问题隐患,建立风险挂账销账机制,加强督查整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防控风险隐患,不断规范涉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2.排查重点:全市辖区内的涉牧企业。
3.排查方式:中心工作人员和网格人员要对涉牧企业采取拉网式检查、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等方式,认真组织风险隐患排查活动。
4.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因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排查不到位,导致出现严重社会案件事件的,坚决追究责任人责任。
登封市涉牧企业日常抽查监测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养殖业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1.畜产品日常监测工作由质管科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兽药、原料奶、生猪尿液、生猪肉、饲料、鲜鸡蛋等抽样工作由局登封市畜产品监督检验中心承担。抽样单的填写、技术指导、封样袋、封条等由质监中心解释和提供。
2.每年年初制定下发年度畜产品监测工作计划。
3.日常监测范围为全市涉牧企业,主要为兽药、饲料、原料奶、生猪尿液、生猪肉、饲料、鲜鸡蛋等产品。
4.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日常监测样品的抽查、抽取和送样工作。
5.发现检测不合格的样品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罚。
登封市畜产品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为积极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1.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2.成立登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高泉廷,副组长:梁建涛、杨二伟、张建发、王丽华,成员:李雪刚、薛淑萍、梁大清、王少鹏、景怀山、牛新河、赵学昭、李向斌、各乡镇(街道)畜牧站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薛淑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登封市涉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人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畜牧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畜牧部门监管责任(以下简称“两项责任”)落实,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1.实行涉牧企业主体责任人年度履职制度。
2.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安全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一岗双责”,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
3.根据企业性质不同,每年发放涉牧企业告知书,同时涉牧企业向监管部门递交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每年开展1次涉牧企业主体责任及法律责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涉牧企业守法诚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内控能力,促进涉牧企业规范生产行为。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为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示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客观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保护广大农产品消费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发布原则
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应遵循“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握时机、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客观公正,严格程序、注重效果”的原则,有利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消费,有利于维护畜产品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发布内容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市畜牧中心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畜产品和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以及产地环境监测等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市畜牧中心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按程序及时报告、处置、发布有关信息。
(三)畜产品科学安全消费信息。针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热点问题,开展科学宣传报道,普及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正确引导科学消费。对可能影响畜产品正常生产销售秩序的不实信息,缺乏科学依据的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发布方式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发布方式。主要通过工作简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发布方式。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后,登封市畜牧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及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理措施。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安全和畜牧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在发布前要经过专家论证。
(三)畜产品科学安全生产与消费信息发布方式。不定期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培训或在报刊上开辟专题、专栏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广泛宣传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加强与消费者沟通,不断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公信力。
五、发布程序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发布程序。发布的信息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确定发布内容、形式和时间,经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和中心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外发布。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发布程序。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发生后,按照应急工作预案,启动应急程序,畜产品质量监管事件处理计划、突发应急事件新闻稿等材料,经会签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外发布。
六、发布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指挥,各负其责,信息准确,反应快速”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协调共享机制,完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科学畅通,快反应、快节奏、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强化信息报送。中心相关科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处置和发布等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设立固定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电话,明确受理有关信息投诉和处置发布事宜。要多渠道、多方位搜集信息,全面掌握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动态。
(三)健全咨询队伍。充分发挥行业质检队伍的作用、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科学评价、解读相关科学消费知识等工作。
(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积极主动、客观科学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同时,对一些负面信息或不实报道,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案件办理制度
为规范登封市畜牧中心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有序,保障执法工作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一)执法人员办理案件应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不需立案的案件,可依法进行当场处理,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加强立案案件审批制度的落实,对经执法队长审核认为需立案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法制审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做好立案登记。
(四)立案后交执法机构处理,由执法机构负责人指派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完成后提出初步意见,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
(五)案件审核后应及时填写案件审批表,报法制科审核同意后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交重大案件经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六)分管领导审批后,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理意见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七)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影响案件应及时向执法机构负责人汇报,队长组织人员提前介入,全过程监督、帮助、指导。
(八)案件在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加强督促,尽快结案。
(九)因执法程序、认定事实或量罚有误引起的败诉,办案责任人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十)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归档,对需报批报备案件应及时按要求向市局和县法制办报批报备。
二、案件办理时限规定
(一)对涉及下列案件应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1、举报投诉的案件。执法队接到举报投诉的案件都要及时填写“举报登记表”,并于当天送交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紧急或重大案件应随时向中心领导汇报;接到举报投诉,执法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落实执法人员调查处理。
2、上级交办、外单位移送的案件,执法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落实执法人员调查处理。
3、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现场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执法机构负责人汇报。
4、对受理的各类案件,承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工作。
(二)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立案申请书》,报请法制科科长、中心主管领导审批,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三)在调查工作完成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执法队长审核。
(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中心主管领导,举行案情集体讨论会决定。
(五)在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案审法制科和中心主管领导作最终审核并签发,法制科、主管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执法机构。
(六)承办人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听证告知书》。
(七)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中心领导批准。
(八)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日期即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案件承办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送达当事人。
(九)罚没款到帐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代收罚款收据》附卷联交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并在一个月内将案卷整理、装订。交执法机构内勤归档留存。
三、案件调查取证规定
(一)承办人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前,必须认真研究案情线索和有关背景材料,拟定调查取证方案,确定调查中心目标,设定查询提纲。
(二)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要保守秘密。
(三)承办人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在核对或检查对方的身份后,应告知行政管理当事人检查的依据,以及在接受调查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应按规定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
(五)承办人调取证据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按照规定方法调取其复制品,并由当事人签字,注明“与原件、原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调取的证据应与违法事实有明确的相关性,若调取的证据确实与违法事实有相关性,但不明确或不直观的,承办人要求当事人注明有关情况并签字盖章。
(六)承办人在调查案件时,发现已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七)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证据、办案程序,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行政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简易程序除外),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