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679123/2023-00017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2023-03-23
  • 2023-03-23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登市监罚告〔2023〕44 号


达利园实业(郑州)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 涉嫌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12月5日,本局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3执7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2022)豫知民终41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当事人名称已被法院判决要求停止使用”,并将相关变更材料及时复函。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之规定,要求该公司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2022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找到该公司,通过拨打当事人登记预留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为他人号码) ,通过邮寄编号(2022)SYB03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文书,邮件无人接收,邮件被退回。2022年12月29日,本局通过登封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发布编号(2022)SYB036号执法文书公告,告知当事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当事人在公告期满30个工作日内,仍未按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2023年2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6月12日,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登记名称:达利园实业(郑州)有限公司。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企业名称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当事人企业名称“达利园”字号,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2022年12月5日,本局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3执7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局协助执行当事人变更“达利园”字号企业名称。2022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找到该公司,通过拨打当事人登记预留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为他人号码) 。2022年12月22日,通过邮寄编号(2022)SYB03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文书,邮件无人接收,2022年12月25日邮件被退回。2022年12月29日,本局通过登封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发布编号(2022)SYB036号执法文书公告,告知当事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当事人在公告期满30个工作日期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登记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执行公务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务人员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邮寄凭证、登封政务公开网站发布执法文书打印件、证明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等,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当事人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之规定,当事人逾期未改,无法联系,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用企业名称,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名誉、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本局拟决定: 

一、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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