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辖区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2〕62号)相关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针对辖区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按规定在2023年6月30日前申报2022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从即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主动补报年报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状态)申请,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初次违法并主动改正;2.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可免除相应行政处罚。2023年8月1日起仍未主动补报2022年度年报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