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构建“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服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开展2023年上半年住所承诺履行信用义务抽查工作公告如下:
一、抽查范围
2023年1月1日-6月30日通过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方式登记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抽查比例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按照10%、3%、50%的比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共抽取企业89户,个体工商户16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5户。
三、抽查时间
2023年8月1日至9月30日。
四、抽查事项
(一)实际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与自主申报承诺书中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相符。
(二)企业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五、抽查结果处理
(一)对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核查,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或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无人签收的。
(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登记,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予以公示。
附件:受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