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679123/2024-00007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吊销,未经营
  • 2024-01-23
  • 2024-01-23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郑州博星建材有限公司等29家市场主体(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郑州博星建材有限公司等29家市场主体,经调查发现自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于2023年12月21日在登封市政务公开网公告送达了《关于对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的各类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及拟吊销的企业名单,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上述29家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被吊销企业的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本局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自本吊销公告送达之日起,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2023年市场主体吊销名单(29家)

2024年1月23日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