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青龙石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179家企业(详见附件):
登封市青龙石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179家企业(详见附件)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2023年12月6日本局对上述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局通过对上述各类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采取调查企业年度报告情况以及对企业登记的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方式,证实上述179家各类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于2024年1月12日在登封市政务公开网公告送达了《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及拟吊销的企业名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179家各类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登封市青龙石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179家各类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被吊销企业的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局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自本吊销公告送达之日起,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2023年吊销企业名单(第二批)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