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7059326/2024-00004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生猪屠宰、整治、方案
  • 2024-02-05
  • 2024-02-05
  • 通知
  • 登牧字〔2024〕7号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开展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全面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范围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非法生猪收购站、加水站、私屠滥宰点。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资质整治。依法对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条件、动物防疫条件以及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条件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行为整治。对生猪屠宰厂(场)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委托屠宰协议签订及保存、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及其记录、非洲猪瘟自检、不合格产品召回以及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建立并遵守上述制度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三)落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屠宰企业待宰间、屠宰间、产品仓库、无害化处理间或暂存间等屠宰加工以及检验检测等场所,并通过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以及有关纸质档案相互对照、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监督检查屠宰企业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发现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如收购、屠宰、加工、贮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对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无害化处理记录严重异常等现象的,依法从重处罚。法律规定实施双罚制的,必须依法处罚到人。发现存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通报安全生产或消防监管部门。

(四)生猪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整治。加强与市场监督部门及乡镇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开展联合联动执法,对猪肉销售门店摊位,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明察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全面摸排违法违规屠宰生猪行为,对从事生猪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打击。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提供案件线索。

三、专项整治方式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组织人员加强检查排查力度,对本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私屠滥宰点开展全面检查。在监督检查时,按照监测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及《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 3227-2018)》《畜禽肉水分限量( GB18349-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2707-2016)》等标准进行抽样并送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猪肉水分含量、理化指标、兽药残留、食源性致病微生物以及“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等检测。

四、时间安排

2024年2月5日-3月31日,春节、两会、“3.15”期间,统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屠宰科具体安排整治行动的实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同步开展驻厂官方兽医队伍教育整顿活动。

(二)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车、挂条幅、微信群等多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肉品质量安全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的强大声势。同时,加强执法监管人员、驻场官方兽医的培训教育,严防执法犯法特别是犯罪行为发生。

(三)压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向屠宰企业送达《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范。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四)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完善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发现销售无章无证的生猪产品,特别是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消费或者加工环节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不合格生猪产品通报时,积极追踪溯源;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需要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积极给予协助。

(五)强化结果运用。专项整治行动中监督检查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一般性问题且可以立即或限期整改的,依法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存在严重问题或者监督抽检生猪产品不合格的或者涉嫌生猪屠宰、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通报相关有权监管机关。发现官方兽医及其他监管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依法处分或移交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处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依法向社会公布结果。

(六)强化行刑衔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现涉嫌犯罪,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豫农文〔2021〕138号),加强与公、检、法部门衔接,及时发挥案件线索移交通报、情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协作、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约谈等工作机制作用,形成强化管理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屠宰科负责汇总整治行动的数据图片材料,报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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