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679123/2024-00038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
  • 2024-08-14
  • 2024-08-14
登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的提醒告诫书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为规范我市互联网广告活动,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者等广告活动主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作出如下提醒:

(一)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二)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三)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对已经通过审查的上述类别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如需改动,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四)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五)广告主应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但涉及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有效。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七)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请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等各类市场主体,认真组织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杜绝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秩序。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