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7059326/2024-00015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三重一大、制度、通知
  • 2024-10-16
  • 2024-10-16
  • 通知
  • 登牧字〔2024〕32号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已经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强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畜牧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中心党支部书记和主任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支部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负重要领导责任;市纪委监委驻农委纪检监察组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畜牧方面基础性、长远性的重大发展、保护的规划、计划;

3.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4.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队伍建设等方案的审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问题;

6.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应对方案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8.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财务计划、预决算等重大管理事项。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9.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10.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公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1.其他应当由党支部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范围:

1.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干部职称评定和奖惩,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推荐、晋级、聘用等;

2.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4.推荐、申报和确定本单位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授予等;

5.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6.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范围:

1.承担的国家和省、市级政府投资的各类重大项目;

2.基建修缮项目,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3.机关及下属单位土地、房屋以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购置、出租、转让及处置;

4.重大工程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5.经济合作以及担保等项目;

6.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

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

4.未列入预算的特殊项目支出单项金额在4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或追加预算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

5.担保、抵押、信用证、贷款等资金的使用,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事项的资金使用,集中发放的工作人员奖金、津贴等资金使用事项;

6.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八条  机关党支部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议事前,向市纪委监委驻市农委纪检监察组事前报备;进行集体决策决议要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全程参加,全程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九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征求组织、纪检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议事决策规则提出,议题应经中心支部书记、主任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3.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中心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4.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中心党支部或主任办公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5.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保障机制,有效落实下列制度:

1.“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予公开。

3.“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告。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算管理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确需调整追加的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条  收入管理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的财政非税收入或罚没收入款项,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三条 支出管理

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单位财务支出由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超过500元由主要领导再次审批,重大项目开支,须经班子会研究决定。在资金结算中,5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不能用现金支付。所有报销的票据真实规范,必须是财政统一印制的发票或税票,发票内容具有单位名称、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印章等,且要真实、准确,字迹清楚。所有财务支出票据都要有经办人签字,费用报销人员要对票据进行分类整理后,交财务室初审,然后再由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依次签批,领导审签后交财务人员报销。财务人员要严把财务审核关,对不符合要求、手续不全或有疑点之处的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办公用品购买、领用管理。办公用品需要购置时,办公室列出清单,经领导同意后,由财务室统一购置,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业务科室所需办公用品按规定手续到财务室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公务用车加油一车一卡、车辆维修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定点维修、按财政规定购买车辆保险。

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登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

会议培训费、接待费管理。报销会议培训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签到本、会议照片、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公务接待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坚持公务灶用餐。

第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登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网上商城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除网上商城项目外,其他项目需实施采购需求论证,单位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实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专管员网上填制《登封市政府采购申报表》,待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资金审核后,根据采购内容和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采购完成发布中标公告后,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的购入物品,都应记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购进的固定资产由采购工作组负责验收。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固定资产由财务室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建立资产管理卡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以科室为单位登记,责任到人,不得人为损坏,不得丢失。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财务室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同其他相关报废材料一并上报财政局资产科,经审核通过后,财政局资产科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财务人员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核减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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