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06X/2025-00002
  • 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批前公示
  • 2025-01-06
  • 2025-01-06
《登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批前公示

《登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批前公示

 

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登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报批。在上报审批前,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1月6日——2月5日

公示形式:网上公示

意见和建议收集途径:请市民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邮寄至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邮寄地址:登封市嵩阳街道守敬路93号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dfzbzjb@163.com。联系电话:0371-63718900

意见和建议收集截止时间:2025年2月5日


《登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规划期限:2021-2035年。

2.规划范围:本规划的范围是登封市行政辖区范围,面积1216.84平方公里。规划重点范围为中心城区与嵩山风景名胜区(包含其中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3.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及整体历史人文环境。保护市域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嵩山、箕山、熊山、颍河等重要的自然山水环境,嵩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嵩山国家级地质公园,各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古树名木。保护在历史上具有重要交通、经济和社会交往职能的文化线路以及古井、古桥、关隘等沿线相关遗存。

4.总体格局环境保护

4.1人文景观格局保护

(1)保护汉崇高城遗址。保护汉崇高城现存的东城墙北段部分,清理城墙上的植物,实施城墙保护工程。在城墙四角等局部位置建设绿地,提示汉崇高城的范围和轮廓形态。在汉崇高城范围内进行考古勘察,如发掘出遗址应进行原址保护和展示。

(2)保护嵩山及周边历史遗产分布密集的景观区域。保护嵩山及山麓区域分布的汉三阙、中岳庙、嵩阳书院、会善寺、永泰寺、卢崖寺、玉皇庙、安阳宫、清凉寺等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各寺庙、宫观、书院等古建筑选址的环境及其与太室山和少室山各峰之间的景观联系。与嵩山山麓相邻的城乡建设区域的建筑风格与体量应与历史文化遗存及山体景观相协调,加强环山旅游公路两侧的绿化建设,塑造优美静谧的山林环境。

(3)保护历史文化廊道。保护以古城为核心、古代封禅祭祀活动主要途径的三条历史文化廊道,分别是:古城经大周封祀坛、嵩洛古道至轘辕关;古城经嵩阳书院(朝觐坛遗址)登峻极峰(登封坛遗址);古城经中岳庙及太室阙、观星台至石淙会饮处(三阳宫遗址)。

4.2山-城-庙景观轴线保护

保护黄盖峰-中岳庙-太室阙空间轴线、峻极峰-古城空间轴线和连天峰-古城-中岳庙空间轴线。保护迎仙阁、蝎子山、棋盘山、谷堆坡、万羊岗、锁谷堆及武林园北侧小山等山峰制高点之间互相眺望的视廊。

4.3自然景观环境保护

保护作为城市选址的重要地理要素并构成城市大背景的太室山和少室山,保护山体余脉延伸至城中形成的望朝岭、蝎子山、万羊岗、棋盘山等山峰。保护书院河、少溪河、五渡河、石淙河等水系。

5.历史城区保护

5.1历史城区范围

历史城区范围包括明清登封城及城外东、西关,东至菜园路、西至少室路、南至少林大道、北至中岳大街,面积75.38公顷。

5.2历史城区保护内容

(1)明清登封城城郭方正的平面形态以及城墙遗址。

(2)嵩山路和东关街构成的十字形道路骨架,郜胡同、西南街等历史街巷构成的街巷格局。

(3)以城隍庙为代表的传统公共建筑、传统民居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构成的历史风貌。

(4)城隍庙、县衙、文庙、嵩阳楼、魁星楼、牌坊等体现古城形制的重要因素的布局及位置。

(5)明清至民国时期形成的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

5.3历史城区格局保护

(1)保护明清登封城现存的夯土城墙,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城墙因受到风雨侵蚀而自然损毁。在城门、角楼等位置,设立标志牌、雕塑或构筑物等,提示城墙历史格局。

(2)保护从明清时期延续至今,走向、宽度未发生较大改变的历史街巷,应保护街巷走向和空间尺度,不得拓宽,恢复沿街界面传统风貌,体现传统街道景观。对于尺度已发生变化,但仍能清晰勾勒出古城格局的历史街巷,不得改变街巷位置和走向,控制两侧沿街建筑高度和风貌的协调,体现古城传统格局。

(3)保护城隍庙、县衙、文庙等体现城市格局的重要文物古迹或遗址。搬迁占用原县衙和文庙位置的单位,恢复和展示原有格局,利用为文化展示、文化旅游设施或开敞空间。

(4)在原县衙前的嵩阳楼处建设小型开敞空间,通过雕塑、构筑物、标志牌等方式提示嵩阳楼的位置,以图片、文字等形式说明嵩阳楼的历史和形制特征。

(5)在原文庙旁的魁星楼以及东关街、西南街、文庙街的石牌坊等位置,采取地面铺装、环境小品等环境设计方式提示历史信息。

5.4历史城区风貌保护

(1)保护以城隍庙为代表的传统公共建筑雄伟壮丽、布局疏阔的风貌特色。

(2)保护登封地方传统民居以青瓦坡顶、土坯或青砖墙面为主,色彩朴素、布局紧凑的风貌特色。新建、改建建筑的色彩和风格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3)保护围墙、门头、门墩、石刻、石阶、铺地、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及其构成的环境风貌。对历史环境要素应原址原物保护。

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保护对象

保护城隍庙-郜胡同历史文化街区和卢鸿街历史文化街区。

4.2保护区划

(1)城隍庙-郜胡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为19.04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8.72公顷,建设控制地带10.32公顷。

(2)卢鸿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为28.51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11.08公顷,建设控制地带17.43公顷。

4.3保护要求

(1)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经批准允许新建、扩建的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2)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取分类保护措施。耿介故居和登封县故城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实施原址、原物、原状保护。历史建筑与建议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保护与修缮。传统风貌建筑应保持和延续建筑外观形式及色彩,加固建筑结构,提高安全性,修复破损构件,恢复外部原有风貌,建筑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与传统风貌相协调且建筑质量较好的现代建筑,可加以保留。与传统风貌不协调或质量较差的建筑,应采取整治或改造等措施,使其风貌协调;严重影响格局和风貌的搭建建筑应拆除。

(3)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传统院落进行整治时,应维持其院落肌理与格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建筑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与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4)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郜胡同、西南街、卢鸿街、宋家巷等历史街巷的走向和空间尺度,不得拓宽,保护沿街界面的传统风貌,延续街巷历史名称。

(5)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树名木和景观大树。

5.世界文化遗产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5.1保护对象

(1)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8处11项,包括太室阙和中岳庙、少室阙、启母阙、嵩岳寺塔、少林寺建筑群(含少林寺、初祖庵、塔林)、会善寺、嵩阳书院和观星台。

(2)保护全市域220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2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0处郑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23处登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3)保护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在册的1497处不可移动文物。

5.2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

(1)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区划,以世界文化遗产总体保护管理规划为准。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对于未公布保护范围的文物保护单位,综合考虑文物级别、类型、周边环境等因素,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一切修缮和新的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所有新建或改建项目必须在建筑颜色、风格、体量上与历史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历史建筑保护

5.1保护对象

保护登封市公布的第一批4处历史建筑和规划提出的18处建议历史建筑。

5.2保护管理规定

(1)持续推进历史建筑的公布挂牌工作。历史建筑应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规划提出的建议历史建筑应由市政府逐批公布,纳入保护体系。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3)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结构和室内有价值的部件。

7.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7.1保护对象

(1)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项,河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项,郑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5项和登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4项。

(2)保护登封的名人文化、老地名、老字号等优秀传统文化。

7.2保护措施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进一步加强名录体系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建立传承机制。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保护传承人及其所拥有的技艺,维持其活态传承。

(3)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空间载体协同保护。结合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和古村镇的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

(4)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附图: 1.市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

2.总体格局环境保护规划图

3.历史城区格局风貌保护规划图

4.城隍庙-郜胡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规划图

5.卢鸿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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