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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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王建立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25XXXXXXXX4518 住址: 登封市大金店镇金东村三组 ,电话号码: 13783513218
本机关于2025 年 7月 29 日对 王建立损坏公路行政处罚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为了浇地方便,在没有报备审批的前提下,私自找人在公路上切割开挖一道长10米,宽约15公分、深月15公分的沟槽,用于埋设地埋管造成,造成公路损坏、影响公路畅通。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46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46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的规定及裁量标准,该行为造成公路损坏,事发后当事人及时对损坏的道路进行恢复,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对损坏污染的公路进行恢复原状;
2.处贰佰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银行(账号: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登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金店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