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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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李建东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125XXXXXXXX4514 住址: 大金店镇箭沟村三组
本机关于2025 年 6 月 19 日对 李建东占道经营行政处罚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5年6月19日,在陈毕线大金店镇箭沟村南边粮食收购站有占道经营行为,影响到道路出行。经大金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勘验),箭沟村综合门市前存在道路两侧超门窗、外墙经营活动,占道经营面积约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的规定,6月23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李建东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登)金综责改通字[2025]第002号),6月26日进行了行政复查,李建东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大金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大金店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