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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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张庚辰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125XXXXXXXX3513 住址: 登封市大金店镇箭沟村三组
本机关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对 张庚辰露天焚烧秸秆行政处罚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5年12月8日下午17时00分左右,在大金店镇箭沟村东坡自己的地里,露天焚烧杂草和玉米秸秆,过火面积约850平方米,现场火势和浓烟较大,对大气造成了污染,被乡村建设办现场发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经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本人和到场村干部指认你(单位)承认了自己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郑州市将此处罚事项已赋权给乡镇),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处壹仟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登封市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大金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