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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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崔洪光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125XXXXXXXX4571 住址: 登封市大金店镇文村
本机关于2025年 4 月 10日对 大金店镇文村村民崔洪光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处罚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崔洪光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已经构成违法。经现场检查(勘验),崔洪光承包的土地上倾倒或堆放的建筑垃圾南北长30米,东西宽11米,高度2.1米,堆放体积约为690立方米。经询问崔洪光,称该处的建筑垃圾大部分非本人倾倒或堆放,也没有发现倾倒垃圾的人员或线索,自己在此处倾倒建筑垃圾十几立方米,崔洪光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建法[2022296号])关于违反《城乡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标准。
根据 《城乡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崔洪光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限期对倾倒或堆放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
2. 处贰佰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银行(账号: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登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登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大金店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