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23-00116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
  • 2023-12-19
  • 2023-12-22
  • 通知
  • 登政〔2023〕12号
  • 有效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19日    


登封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科学评价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不断提升全市金融服务地方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登封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具有经营资质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全面考核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增长贡献程度、产品创新水平和社会责任履行的原则;

(三)坚持精神激励与政府性业务支持相结合的原则。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为信贷支持、普惠金融、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落实中心工作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并设立加分项和否决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一)信贷支持(50分)

1.贷款规模(15分)

以我市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平均贷款余额(全辖贷款余额÷参评金融机构家数)为基准额,达到基准额得15分,每高于(低于)基准额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加15分,扣分扣完为止。

2.贷款增量(20分)

以各机构当年贷款增量/全辖贷款增量×20分为得分,当年度贷款增量为负的,相应计算扣减分数。

3.贷款增速(15分)

以我市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最高贷款增速为基准额,达到基准额得15分,其他机构按与最高值比例计分。

(二)普惠金融(30分)

1.普惠贷款规模(10分)

以我市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平均普惠贷款余额(全辖普惠贷款余额÷参评金融机构家数)为基准额,达到基准额得10分,每高于(低于)基准额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加10分,扣分扣完为止。

    2.普惠贷款增量(10分)

以各机构当年普惠贷款增量/全辖普惠贷款增量×10分为得分,当年度贷款增量为负的,相应计算扣减分数。

3.普惠贷款增速(10分)

以我市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最高普惠贷款增速为基准额,达到基准额得10分,其他机构按与最高值比例计分。

(三)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10分)

1.能够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主动配合市委、市政府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根据情况予以加分,此项最高得5分。

2.建立内部风险防范化解及纾困帮扶工作机制,能够主动上报金融风险信息,提出防范化解建议,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根据情况予以加分,此项最高得5分。

(四)落实中心工作(10分)

1.能够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根据情况予以加分,此项最高得5分。

2.认真贯彻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以优惠利率或较低价格积极参与金融扶贫等市委、市政府重要民生及金融风险化解工作的,依据贡献度权重给予相应分值,此项最高得5分。

(五)加分项及否决事项

1.加分项。当年创新服务方式或推出金融产品并取得较好成效,被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推广的;协助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达到良好效果的,根据情况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否决项。参评机构当年度金融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被投诉,或资产质量严重下降,引发金融风险,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参评资格。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及标准

综合考量参评机构数量、规模等因素,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暂采用定性方式,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一)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二)服务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情况;

(三)创新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市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等情况;

(四)主营业务成效明显,实现阶段性突破等情况。

五、考核组织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登封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财政局、工信局、农委、人社局、人行登封市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工信局、农委、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组织实施

本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于次年度第一季度实施,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配合。考核结果及表彰激励意见上报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激励相关事宜。考核有关数据以金融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单位统计数据和各被考核单位上级证明材料及本级上报材料为准。其中,贷款数据测算均不含对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金融机构当年度被多次投诉或发生金融风险,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结果运用

对考核优秀单位予以表彰。根据考核结果,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在政府性业务及融资项目合作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支持。具体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根据当年度考核结果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实施。

政府性业务及项目支持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非税存款及其他专项管理资金、基金等财政性存款;政府发债业务、重点项目的融资合作支持等。

综合评分排名连续两年居于后两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将结果反馈至该金融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辖区政策性银行、金融管理机构及其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担保、小贷公司等)的表彰激励事项,由市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其当年度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业务增长情况研究确定。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登政文〔2019〕51号)同时废止。

(二)新增金融机构自开业次年起参加此项考核。

(三)本办法由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