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期执行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郑政文〔2023〕202号)相关精神,经市政府六届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登政〔2022〕3号)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6年12月6日。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