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深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及《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工作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
(一)禁用区域划定
1.中城区:登封大道(不含)以东,阳城路以西、环嵩山旅游公路以南、颍河路(滨河路以东段)以北、石淙路(滨河路以西段)以北区域;2.登封新区:登封东高速下口至阳城路之间颍河路段以北,阳城路以东、太和路以西、太室路以南区域;3.旅游新城:环嵩山旅游公路以东、登封大道(不含)以西、大禹路以南、少林大道以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4.郑登新城:龙泉路以东、北环路以南、民族路以北、石淙河(卢店段)以西。
(二)高频使用场所划定
全市所有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获得城建部门许可的建筑工地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禁用标准
区域内禁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编码登记、超标未整改或有明显可见烟、已安装定位装置擅自拆除、虚假环保号码、纳入淘汰名单等不符合管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全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
(二)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排查并告知达到禁用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及责任人;强化对全市施工工地、工矿企业、物流场所或铁路货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加大督导、巡查力度和查处力度,确保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规定要求。
(三)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料园区及火电、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
(四)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按照规定执行应急措施。
四、实施时间
自发布通告之日起实行。同时,《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登政通〔2019〕17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