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24-00060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2024-09-14
  • 2024-09-18
  • 通知
  • 登政〔2024〕9号
  • 有效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9月14日


登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确保集体“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豫纪发〔2008〕18号)和《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及其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各类房屋及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水电管网设施、交通运输和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渔业、牧业和林业资产,道路和桥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有价证券),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河塘水面等自然资源。

(四)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和村民组所属的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经营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是村集体的权利机关,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依法组建的集体资产经营组织是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主体,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包括:

(一)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集体“三资”营运方针、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确定村集体“三资”营运目标,提出收益分配和使用的方案。

(四)制定和执行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三资”的安全和增值。

(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六)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外投资登记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和合作社等集体经营组织。对外投资组建的主体应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登记设立,制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建账核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机构代表乡镇对本辖区集体“三资”管理行使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各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意见、细则和制度。

(三)指导、检查、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贯彻落实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四)指导村级资产处置等涉及“三资”重大资产处置,做好备案工作。

(五)负责村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交易监督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统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六)负责指导村级集体“三资”经营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监督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

(二)审议通过所在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审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运营方针、战略和发展规划,包括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转让、投资、控股、参股等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审议所在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方案和投资规模并作出决议。

(五)审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核销、债权债务处置等并作出决议。

(六)审议所在村重大建设事项和融资方案并作出决议。

(七)审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

(八)审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决算报告、经营管理报告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受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委托,代表全体成员对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使日常监督职责,并向全体成员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各项决议决定。

(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的执行。

(三)按月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票据、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理财审核,并由监事会盖章确认。

(四)履行本细则中管理制度日常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产权管理制度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主动向产权登记部门申领相关不动产权证。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登记获得权证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农村集体资产登记表》,载明位置、面积、土地性质等要素,作为村产权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村集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资产资源的清理核对,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清理结果应及时录入政府指定农经管理平台,并向全体村民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确认。

第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提请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与争议一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登封市乡镇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必须通过政府指定农经管理平台核算。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全口径年度收支预算,提请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未列入预算的支出事项不得审核通过;预算调整的必须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末,如实编制决算,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议。预决算都必须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日常收支业务,完整反映资金状态和资金流向。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

第十六条  资金流入管理:

(一)资金流入包括村集体各类主体的资产租赁收入、资源发包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流入,必须开具专用票据,载明收入来源、关联的合同、流入的方式等要素。流入方式应采用转账,无法转账收取现金的,必须及时解缴监管银行,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七条  资金流出管理:

(一)资金流出包括:村级工程款、购建资产、对外投资、往来款等的支付,设施维护、环境保洁、办公费、水电费、会议(培训)费、通讯费、书报费、劳务费、税金、工资福利等日常运转的开支,股金分红、承包土地流转费、村民福利、慰问金、财政直接补助农户资金等所有与农户的资金结算。

(二)各村集体要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通过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资金支出权限,并由乡镇(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审核、备案。超出该权限的大额度资金支出需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流出,必须取得合法票据,有合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履行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核审批的开支,由经手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村集体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物资采购事项必须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招投标等统一在政府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防止暗箱操作。

第十九条  审核审批:

(一)所有收支业务由村报账员发起,履行完整的审核审批手续后,由“三资”中心出纳员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银行系统校验无误后向收款账户支付款项。

(二)报账员发起支出审核审批时,所有的开支按要求上传影像资料到政府指定农经管理平台,包括:原始凭证、附件、证明材料等,均须经相关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涉及工程结算的,民主决策决议、招投标手续、合同协议、审计决算等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三)单笔支出额度在规定限额以下,经过报账员发起、“三资”中心财务监管审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事前审核,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送指令至“三资”中心出纳员,再由“三资”中心出纳员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

(四)单笔支出额度在规定限额及以上的,经过报账员发起、“三资”中心财务监管审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事前审核,乡镇(街道)分管三资管理领导审核,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送指令至“三资”中心出纳员,再由“三资”中心出纳员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乡镇(街道)分管三资管理的领导认为须经乡镇(街道)党政班子集体研究的,应及时提交党政班子集体研究。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所有的支出负全部责任,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开支不得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清理债权,应收尽收;当年度资产资源租赁发包上交收入的收缴率应达到100%。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决议公示,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后账销案存;对于当年度未收缴的资产资源租赁发包收入,应作出书面说明,记入应收款项,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机构备案。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将资金外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生产需要的借款,应实行抵押、质押制度,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严禁以集体资产资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抵押和担保。

(三)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发放干部报酬补贴和集体福利。因集体经济发展等需要举债的,举债方案必须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并制定还款计划。未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追究决策人责任。

(四)经核实确不需要偿还的债务,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决议后,做销账处理。


第六章 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查,及时更新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做到产权明晰、账实相符。清查核实结果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进行资产出租和资源发包的,必须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对拟招租发包的资产资源进行审议表决,审议内容包括交易类别、承租业态、租赁底价、续租理由、原租赁情况等,民主表决可在年初批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至少提前3天向村民告知,实行公开竞价。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其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须在监事会全程监督下进行,每季度公布一次合同执行情况,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和质询。

各行政村拟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机构审核,签订正式合同报“三资”中心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租赁(承包)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符合下列条件:行业性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产业业态符合产业布局要求;承租人无转租现象;承租人信誉良好,无欠交租金、水电费等各类费用,无欠薪情况;承租人经营良好,企业良性发展。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资产租赁原则上不超过5年;超过3年的需约定租金浮动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应按合同约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况的由所在村收回租赁资产。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出让)的,须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议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备案后,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损毁灭失、报废等,需要财务核销处理的,须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机构备案后方可核销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由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或相关职能部门投入或捐助形成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资产,都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按实际投资金额(审计金额)及时结转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性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基础设施等,都应办理用地、建设手续,竣工投用的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二)未办理手续被相关部门查处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财务委托代理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规范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做到人员、经费到位,办公场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监管有力。“三资”中心记账员、出纳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应为正规编制,有相应的从业资格。“三资”中心所需办公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支付。

第三十二条  “三资”中心代理服务内容为农村财务核算管理业务,包括:代理会计核算、财务收支审核、集体资金管理,监督票据管理、协助资产管理、合同管理,提供会计信息、财务公开资料,协助提供农业年报、农经年报、收益分配年报及有关调查报表等填报服务,代理会计日常资料建档移交等服务项目。凡委托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均由“三资”中心代理。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三资”中心的财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村集体报账员应自觉参加“三资”中心的指导培训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三资”中心委托代理业务受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纪检、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村级“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执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四议”即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事后)公开。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加强集体“三资”日常监督管理,对“四议两公开”内容必须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实行动态管理,统一使用政府指定农经管理平台。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集体“三资”的审计监督,建立集体经济年度审计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重大事项专项审计制度。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年抽审三分之一的村。市审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村级集体“三资”档案统一纳入乡镇(街道)、村档案室规范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三资”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仅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规范阅档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三资”中心代理的村组财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乡镇(街道)保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村级突击性工程、限额以上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管理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村民小组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实行组账村管乡代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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