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基层财经纪律,着力解决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22年,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从明确职能责任、建立机制、强化监管三个方面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明确提出了农村集体三资的责任主体,指导建立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委托代理、财务公开等15项可操作性制度,对于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具有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必要性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领域,抓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就抓住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登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起草概况
2022年4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22〕7号),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资产管理不规范、资源发包不规范、合同签订不规范、民主程序不规范、财务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4月份起草了《登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于5月27日和31日先后两次征求了相关市直单位和15个乡镇(街道)的意见建议,同时决定在登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对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座谈会。7月11日由农委法律顾问对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三、《登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基本特点
一是来源依据上,落实《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吸收现有成果。二是明确了经营管理主体及职责、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规范完善村集体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资产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切合我市实际,可操作性强。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依法组建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主体,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2.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机构代表乡镇(街道)对本辖区集体“三资”管理行使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能。
3.规范完善村集体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资产资源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等。
4.规范完善财务委托代理制度,明确村(组)集体三资全部委托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代理记账。各乡镇(街道)要把“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作为常设机构,抽调正规编制人员充实“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力量,不得因村社分账削减来之不易的“三资”代理工作成效,不得安排临时人员或委托社会机构管理农村集体资金,确保集体资金绝对安全。乡镇(街道)财政所指导会计核算业务。
5.市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负责村(社区)集体三资的审计监督,建立年度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重大事项专项审计制度。审计局负责审计工作业务指导。
6. 推行组账村管乡代理,村、组两级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动态管理,统一使用郑州市农经信息一体化平台系统核算。
7.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村集体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物资采购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招投标等统一在政府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防止暗箱操作。
(三)具体内容解读
《登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二章明确了经营管理主体及职责,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是所在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代表人,履行出资人职责。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依法组建的集体资产经营组织是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主体,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一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一)发包农村土地;(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有法可依。
《登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三章进一步理清了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机构代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集体“三资”管理行使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能。二是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受成员(代表)大会委托,代表全体成员对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使日常监督职责,并向全体成员负责。
《登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七章“财务委托代理”,明确各乡镇(街道)要规范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做到人员、经费到位,办公场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监管有力。“三资”中心记账员、出纳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应为正规编制,有相应的从业资格。“三资”中心所需办公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支付。
《登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六章明确了资源资产制度,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清查,对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至少提前3天向村民告知,实行公开竞价,否则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其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须在监事会全程监督下进行,每季度公布一次合同执行情况,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和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