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削减大气污染负荷和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有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告》(郑政通〔2026〕1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026年2月16日(除夕)早7时至2月17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月17日(正月初一)早7时至23时;
(三)3月3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区域
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市主城区以内:环嵩山旅游公路(东接翠秀路、西至G207)以南,蛟河路以西,少林大道与蛟河路口接颍河路、石淙河(南二环)以北,G207与碧溪路口至少林大道并沿少林大道到登封大道以东区域;
(二)城市主城区以外的下列场所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2.党政机关、新闻、教育、医疗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3.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4.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属地主体单位设置明显的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严禁在零售点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四)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举办烟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燃放。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等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二)双响炮、摔炮、湘30等超药量、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主体升空类烟花爆竹,如不定向火箭等;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朝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违规举报
市民发现有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向市公安局、市应急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62827110(市应急局)。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告自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失效。
特此通告。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