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19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郑办〔202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办理建筑许可成本,我市调整了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成都、济南、青岛出台了支持工业、小型仓储类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郑州市政府2021年12月也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2021〕18号)文件,新密、新郑等地也相继调整了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区分项目统一按照60元/平方米(市区)和45元/平方米(乡镇)征收,为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完善费用减免政策措施,通过学习借鉴新密、新郑等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以及为企业减费用降成本方面好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了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郑办〔2021〕3号)文件,第11条“降低办理建筑许可成本。完善费用减免政策措施,推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

(二)《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文件,第六大项第二小项“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各地是否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统一规定,确需提高的不得突破省政府确定的上限标准’有关要求,对标营商环境评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经政府研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对于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仓储项目鼓励各地将收费标准调整为零”。

(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第三条“本着有利于运用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建设和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你市对配套设施齐全的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

(四)郑州市政府2021年12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2021〕18号)文件,第三条“各县(市)、上街区在以上标准之内制定各自标准,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主要内容

自2022年10月1日起,登封市范围内(含四个办事处及各乡镇),工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60元/平方米(市区)和45元/平方米(乡镇)一律调整为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律调整为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6日。

解读机关:登封市财政局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张小丽

联系电话:0371-6286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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